Page 24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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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4.1 最優申請人應於簽約前繳交預估投資總金額 3% 之履約保證金,不同意土地開發主管機

                     關審定條件、未於限期內簽約、未繳交履約保證金或未繳足,視同放棄投資權,執行機
                     關得由其他合格申請人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

                     4.1.1 投資人應於投資契約書約定期限內,依營造及營運能力資格審查要點提送廠商(建
                          築師)資格相關資料至執行機關審查。
                     4.1.2 投資人應於投資契約書約定期限內,依審定條件及評選會議紀錄修正開發建議書並

                          送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計畫,作為投資人執行開發案之依據。
                     4.1.3 投資人應於投資契約書約定期限內建置專屬網站,定期公開土地開發內容及作業進
                          度等資訊。

                 4.2 申請建造執照前,投資人應每半年至少召開 1 次產品說明會,執行機關得邀原土地所有
                     權人參與,投資人與執行機關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溝通並達成共識後,應將需求納入設計。
                     領得建造執照後,投資人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召開施工進度說明會。

                 4.3 投資人應自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若因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圖文件送審,或有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原因並經土地開發

                     主管機關同意者,其送審作業之時間得不予計入。
                     4.3.1 投資人應於投資契約書約定期限內,依營造及營運能力資格審查要點提送廠商(營
                          造、水管、電器、冷凍空調業者)資格相關資料至執行機關審查。

                     4.3.2 投資人應依執行機關通知辦理開發土地點交或共構工程屬土地開發空間之點移交並
                          繳交歸墊款。投資人自接管用地之日起應自負一切管理及安全責任。

                 4.4 投資人應於投資契約書約定期限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將建築主管機關同意之
                     文件提送執行機關。
                 4.5 投資人施工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投資契約書之約定,不因執行機關有無視察工程施工而主

                     張減免其責任。為確保開發大樓施工品質,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得指定執行機關所屬工程
                     處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進行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等工作,投資人應無條件配合。
                 4.6 投資人應於投資契約書約定期限內完成開發大樓工程。

                     申請使用執照前,投資人應與執行機關、捷運營運單位協調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管理維
                     護界面,併與捷運有關之特別約定事項納於使用執照、營運管理章程、營運契約、管理
                     規約及銷售、讓售契約,提送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4.7 開發大樓及其用地之產權登記應由投資人提出並經執行機關同意之地政士辦理土地合併
                     登記、土地所有權移轉、建物第一次測量與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房屋稅籍設立等。

                 4.8 投資人應依契約約定製作驗屋計畫書與交屋清冊,並備妥竣工圖、設備清冊、管理章程
                     或管理規約,於投資契約書約定期限內完成開發大樓專有部分之交屋並展開開發大樓共
                     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交予管委會。

                 4.9 開發大樓自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分別交付後各自起計
                     保固期,非結構物保固 2 年,結構物保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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