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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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1 規格評選:執行機關函送規格封(開發建議書)予有關機關協助提供初審意見,有關機
關接獲開發建議書後,應於 30 日內將初審意見函覆執行機關,由執行機關整合並邀有關
機關會商。所稱有關機關,土地開發用地坐落於臺北市轄區者,原則為臺北市政府財政
局與臺北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及執行機關;土地開發用地坐落於新北市轄區者,原則為
新北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與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及執行機關。規格封內之開發建議書份數
不足者,不足份數得由執行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
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2 執行機關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包括外聘專家學者及 3.1 有關機關代表。外聘專家
學者人數及出席人數參採本府最新訂頒之「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
定一覽表」有關巨額以上之相關規定辦理,評選委員名單應於評選會前公開。
3.3 執行機關彙整有關機關之初審意見後,應召開評選會議並通知申請人。
評選委員參考初審意見於評選會議提審查意見,申請人於評選會議簡報並對審查意見回
應,審查意見及回應列入紀錄為修正開發建議書之依據。
3.4 各評選委員評分後,加計總得分並計算各申請人之平均得分。規格評選階段最多擇平均
得分 80 分(含本數)以上前 3 名為合格申請人參與價格評比,如申請人家數只有 3 家或
不足 3 家時,規格評選將以平均得分 80 分(含本數)以上,且至多取得分為前 2 名(含
本數)者為合格申請人,進入價格評比。委員評分低於 75 分(不含本數)或高於 90 分(不
含本數)應提出說明。
3.4.1 不合格申請案,執行機關以書面駁回申請,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3.5 價格評比:開啟合格申請人之價格封,承諾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最高者(不得低
於甄選須知所訂土地所有權人最低分配比率)為最優申請人。
3.6 執行機關簽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核定最優申請人,奉核後公開於網站,且通知最優申
請人依審定條件於書面通知到達日起 30 日內簽訂投資契約書,並另以書面通知合格申
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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