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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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3.1 甄選須知訂有最低申請家數限制者,未達申請家數(不含本數),不開啟資格封,
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原件領回。達申請家數(含本數),由執行機關開啟申請人密
封提送之申請書件,經清點資格封、規格封或價格封任一未附或價格封未另密封
者,不得補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原件領回,無息退還所繳申請保證金。
2.4 申請人應符合甄選須知所訂之基本資格、開發能力資格及財務能力資格。執行機關應於
受理申請書件截止收件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資格審查(但申請案件繁複者得延長之)。
基本資格:依財資基準第三點規定,得由1法人單獨提出申請或至多5法人共同提出申請;
申請人至少 1 法人應符合開發能力資格;各法人皆應符合財務能力一般規定,各法人之
淨值併計應符合財務能力特別規定。
開發能力資格:依財資基準第四點(一)之規定,採計公告徵求投資人之日前 5 年內曾
完成(已計入財務報表)與本開發案性質相同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其單一實績金額
不低於預估工程費之三分之一,或累計實績金額不低於預估工程費。但依財資基準第六
點規定專案簽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核定之個案,不受財資基準限制。
財務能力資格一般規定:依財資基準第五點(一)1. 之規定,各法人之流動資產不低於
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 3 倍、速動比率不低於 10%、最近一年無不良票據信
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
財務能力資格特別規定:依財資基準第五點(一)2. 之規定,申請人提送財務報表所列
淨值,扣除甄選案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截止日前,申請人取得執行機關辦理之其他土地開
發案投資權,但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開發案所佔出資比例(以申請當時協議書所載或經
公證之出資比例證明為憑,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依申請人數比例認定)乘以各開發案
預估工程費 30% 之數額後,乘以甄選案出資比例,合計不低於新臺幣○元。但依財資基
準第六點規定專案簽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核定之個案,不受財資基準限制。
2.4.1 補正:資格封所備書件不合規定且屬非投資契約書必要之點者,執行機關應詳為列
舉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 14 日內完成補正,申請人提送補正書件
日期以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 1 次為限,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書
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未附申請保證金繳納收據者,非經查證申請保證金已入
帳,不得補正;共同提出申請者,未附共同申請協議書者亦不得補正。
2.4.2 資格不符:基本資格或能力資格不符、未依規定繳納申請保證金或所納金額不足、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擅改甄選須知所附表件格式內容、附加條款以保留接受或
拒絕簽約義務、變更申請書件致影響資格審查結果而未蓋章、最近一年承攬本府或
所屬機關工程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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