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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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 依上開約定解除後,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乙方應繳付之違約金
(包括懲罰性違約金)、有關成本、費用及其他應支付款項後,將餘
款無息返還予乙方,倘有不足,乙方仍不免其責任;乙方並須移除其
一切資產及設備,且除本契約解除前已發生對甲方之請求權外,乙方
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 五 ) 乙方及乙方依「營造及營運能力資格審查要點」委託之廠商不得對辦理
本開發案相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違反規定者,甲方得以
下列方式處理:
1. 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沒入乙方所繳未退之履約保
證金。
2.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乙方得繼續履約,並限期乙
方繳付履約保證金三分之一數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 六 ) 前款乙方及乙方依「營造及營運能力資格審查要點」委託廠商,包含其
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第十八條 附則
( 一 ) 乙方簽訂本契約後,不得轉讓投資權。
( 二 ) 乙方改組或負責人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檢具有關文件送執行
機關備查。
( 三 ) 雙方依本契約所載地址或事後以書面通知變更之地址送達通知時,如無
法送達或拒收,概以掛號付郵時視為已送達。
( 四 ) 本契約約定應給予乙方之任何通知、告知、同意、准許、審核等行為,
除另有規定外,悉以書面為之。
( 五 ) 雙方對本契約發生爭議,不論該爭議是否交付仲裁、訴訟或其他解決方
式,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停止本開發大樓之建造工程。若發生
訴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六 ) 乙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辦理本開發大樓之施工及管理維護,均應遵守
中華民國法律、規章,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商業機構、辦理營
業登記,及一切管轄機關之相關法令(包括行政規則)、指示,乙方並
應負責取得本開發大樓施工及營運所需之全部證照。
( 七 ) 關於本合約之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同意準據中華民國法令。
( 八 ) 乙方各成員同意就與甲方簽訂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對甲方負全部責
任。
( 九 ) 本契約正本壹式○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副本○份供甲乙雙方使用,
如有繕誤,以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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