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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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定者外,乙方應將該公共設施之產權捐贈並登記予該管市政府,並於接

                                     管前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至點交為止。維管費用除本契約第 6 條(六)
                                     之各項審議決議、法令或都市計畫有規定者外,應於設施點交時提供予

                                     接管單位,該費用依權益轉換原則計入工程營造費用。
                 第十六條          違約罰則
                               ( 一 ) 執行機關、甲方指定之○區處或委託之營建管理機構執行施工督導及履

                                     約管理所要求應改善事項,乙方應配合改善,經執行機關書面限期催告,
                                     仍逾期不改善時,執行機關得自行處理,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 二 )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付有關成本、費用或其他應支付款項者,每逾 1 日

                                     賠償應給付數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執行機關,以 30 日為限。
                               ( 三 )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或開工或領得使用執照或專有部分交屋
                                     者,每逾 1 日應償付預估投資總金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執行機

                                     關,以 20% 為上限,惟經乙方申請執行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 四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工程進度延誤致土地提供人應繳之土地增值稅及其他

                                     稅捐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乙方負擔。
                               ( 五 )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提送土地開發計畫(草案)、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權
                                     益轉換議定書、營運計畫、營運管理章程等資料,每逾 1 日應償付預估

                                     投資總金額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予執行機關,以 20% 為上限,惟經
                                     乙方申請執行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 六 ) 乙方之施工品質缺失,依下列約定計罰懲罰性違約金:
                                     1.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9 條(六)1. 約定期限提送開工申報備查之文件影
                                       本、施工計畫予執行機關備查,每逾期 1 日計罰□ 3 萬□ 6 萬。

                                     2.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9 條(六)2. 約定提送工程月報,或未檢附自主檢
                                       查表及施工日誌,每次計罰□ 3 萬 □ 6 萬。
                                     3.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9 條(六)3. 約定提送整理成冊施工圖說、電子檔

                                       予執行機關,經執行機關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計罰新臺
                                       幣 5 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計罰至改善完成。
                                     4. ○區處或專業營建管理機構施工督導查獲之缺失,經執行機關通知改

                                       善而未於規定期限改善完成,每次計罰□ 3 萬 □ 6 萬。
                                     本款懲罰性違約金計罰總額合計以預估投資總金額之 20% 為上限。

                               ( 七 ) 乙方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致受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或遭法院處以
                                     罰金者,除應繳納該罰鍰與罰金外,另依下列規定計罰懲罰性違約金:
                                     1. 經勞動檢查機關(構)函令全部停工者,每次計罰新臺幣 5 萬元整;

                                       部分停工者,每次計罰新臺幣 3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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