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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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五 ) 避免競逐法令
土地開發建築物與一般建築物相同,均需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及使
用執照,而因配合捷運設施之設計、施工,其開發作業期程較一般建築物為長,
期間相關法令規定不斷變動,將造成已設計施工完畢之共構基礎無法符合上部建
築物申請建築時之相關法令而需大幅變更設計甚至無法使用,故如何將土地開發
建物需適用之法令凍結於一定時點上,以避免無止境之競逐確屬必要。經本局持
續與臺北、新北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密切協調,並多次陳報內政部申請釋示,終
於 88 年 9 月 29 日經內政部以臺八十八內營字第 8874756 號函正式釋示「共構部
分得於捷運系統土地開發範圍經核定後一併施工,但應在施工前將該有關之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及相關書圖,送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備查,共構部分之建築物並以
送請備查日為建造執照申請日」,即將共構土地開發建築物適用本局向當地建築
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當日之相關法令。後本局再依前述釋示案之精神簽報北市府陳
前市長核定,共構土地開發建築物之消防法令,亦原則適用本局申請備查當日之
法令,惟考量公共安全,於無需大幅變更既有共構基礎狀況下,儘量採用最新之
防火避難設備。另有關結構設計部分,因亦為公共安全所攸關,基本上亦比照消
防設備處理原則辦理。故共構建築物之法令適用問題,經本局持續努力後,業已
達成合理之規範。
三、作業流程方面
( 一 ) 建構周全與齊一之標準作業程序
為利眾多土地開發業務同時推動時,各項作業均可維持相同之作業標準,不
致有所疏漏或杆挌,北市府原已責成本局於土地開發辦法及相關子法陸續完成後,
即持續就各項開發作業研擬標準作業程序,並隨時依相關規定之變更予以增修,
以為作業執行之依據。於土地開發業務於 89 年 5 月全部移由本局統籌辦理後,即
對土地開發主要業務之作業程序及認定之標準,不遺餘力全面檢討擬定,且本局
亦於 90 年 12 月通過 ISO9001 之品保認證,故執行作業之程序落實及稽核,亦已
受到評審單位之肯定,而透過更嚴格之定期查核,亦可確保相關作業品質之符合
標準。迄今已完成有關土地開發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以下稱 Q.S.O.P.)計 26 項,
及 105 年頒訂「捷運土地開發投資甄選暨權益分配標準作業程序」(S.O.P.),明
訂甄選案應委託專業服務顧問協助並首創晤談機制及超過 100 億之案件成立廉政
平臺等措施,該 S.O.P 分別於 107 年及 108 年修訂進版(現行實施之版本為 108
年 10 月頒訂版本),本局將對各項作業之程序及相關書件查核確實執行,並隨時
依法令規定及作業方式之變動及時增修。
( 二 ) 精簡迅捷之作業流程
本局自執行土地開發業務以來,部分作業之過程確實繁複,且耗時甚久,影
響開發時效,甚至因此延誤房地產景氣循環,造成開發案無人投資或完成之建物
去化困難之情事,故本局土地開發業務單位長久以來,即持續評估檢討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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