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P. 158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二 ) 公部門對開發效益之回收缺乏彈性
公部門參與土地開發可分為以土地開發主管機關身分及以土地開發基地原土
地所有權人身分兩種,其中主管機關身分於土地開發計畫中,係分配土地開發獎
勵樓地板面積之半數並支付建造成本,而原土地所有權人身分則係與其他私有之
原土地所有權人相同,以土地作為貢獻成本與投資人合建分坪。而代表公部門與
土地開發投資人進行權益分配之承辦單位,基於公務員之職責及避免有圖利他人
之嫌,除對投資人提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均從嚴認定,對公部門貢獻之土地價值,
亦不敢有絲毫放鬆,惟因執行權益分配之本局並非不動產專業,對市場之敏感度
及實際價格之認定未具公信力,致常與投資人於權配過程中發生重大歧異。
( 三 ) 事權未統一增加協調界面
土地開發業務執行初期,係分別由本局負責基地評選、規劃、原土地所有權
人協議簽約、共構基礎設計施工而臺北大眾捷運公司分別負責後續之土地開發投
資人徵求、土地開發建築物設計施工及完工後之營運管理等業務,原已屬雙頭馬
車之業務分工。而於本局內雖專責由土地開發處負責土地土地開發屬本局執行之
所有業務,惟業務內容涵蓋規劃、設計、合約管理以及用地取得、財務、會計等,
另因土地開發用地均與捷運系統用地重疊,故土地開發計畫之執行與該局各地區
工程處息息相關,而本局原有業務職掌係以推動捷運建設為第一要務,對於土地
開發業務常發生與捷運設計、施工有所界面,致使業務之推展不易順利。故執行
以來,迭有因事權無法統一致需多次協調,或原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於開發案
中,需分別向不同單位申請或協商,造成開發作業之遲延。
第二節 突破執行困境之探討
本局自執行土地開發業務以來,如前章所述,面臨各種困難,開發作業屢遭阻礙,為克
服困難力求突破,亦均持續採行因應方案,故多數困難已解決,惟仍有部分課題尚需持續努
力,方能順利推動。
7.2.1 已採行之因應措施
一、規劃方面
( 一 ) 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儘可能縮短
儘可能縮短土地開發基地之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時程,於評選基地時,均以捷
運設施所必需之範圍為準,如非屬捷運設施所必需之土地,則必須土地及建物所
有權人全數同意,並經評估後,才劃設為捷運開發基地,以減少都市計畫變更階
段爭議。
144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