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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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未來展望





                           儘量予以簡化或縮短所需時間。如自捷運後續路網新莊線起,就土地開發基地之

                           都市計畫有關建蔽率、容積率、容許使用項目、得突破之法令規定等,均配合捷
                           運系統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納入其都市計畫說明書中,以免除捷運初期路網

                           新北市轄基地於進行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前,尚需擬訂細部計畫報核之程序,以
                           新北市轄土地開發基地而言,可較初期路網辦理模式大幅縮短開發作業時程約 4
                           年以上。

                     ( 三 ) 及時而彈性之不動產處理方式
                                為因應不動產市場瞬息萬變之環境,本局自 105 年起已委託代管公司維護管
                           理分回取得之公有不動產,另於 106 年起委託民間不動產公司辦理出租售作業,

                           以透過專業不動產廠商之行銷網絡,提高相關資訊之能見度、積極開發潛在客源,
                           有效去化公有不動產及降低空置率並縮短辦理標售作業期程,復再為提高行政作
                           業效率,加強 e 化作業,自 109 年 4 月起建立「聯開房屋租售專網」可方便民眾

                           線上瀏覽看屋及辦理領、投、開標,後續不論出租或出售均獲得良好之經營績效。
                           另公有不動產處分案經提報北市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時,即

                           同步展開委託估價作業,俾利於市議會同意處分案時,一併完成不動產總值估價
                           及擬訂標售底價提報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可減少出售前置作業時間約 4 ~ 6 個
                           月;如市議會審議時間較久,則先辦理出租。

                 四、法令限制方面

                     ( 一 ) 土地開發基地之拆遷時程合理化
                                捷運設施及土地開發所需使用之土地,不論是參與土地開發、協議價購、徵
                           收或撥用(公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土地及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後,即喪失

                           其所有權。為避免開發基地內原建物過早拆除影響原所有權人居住或賴以營生之
                           權益,並權衡捷運路網及土地開發基地之興建期程,本局於捷運萬大線開始,對
                           土地開發基地之土地及原建築物點移交、拆遷等作業,均已慎重檢討,於捷運設

                           施及土地開發最恰時點,訂定點移交最後期限,並管制及加速推動土地開發作業
                           時程,期達建築物拆除後即開始施作土地開發之共構基礎及土地開發主體建築物,
                           避免基地閒置並減少參與開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等待期間。

                     ( 二 ) 增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之意願
                                本局與相關單位協調爭取,土地所有權人自提供捷運設施使用其土地後,即

                           免徵地價稅,至土地開發實際始用後方予復徵,其復徵時間原為土地開發建築物
                           取得建造執照開始,後經本局再行爭取,於 91 年終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同意延後
                           至取得使用執照日復徵,其後並協調臺北縣(現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同意比照辦

                           理;另北市府 95 年修訂「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
                           優惠辦法」,納入加計 1 樓建物之持分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值,透過考量立體建
                           物樓層價值不同重新分配權值方式,增加原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之意願;104 年

                           再修訂該辦法,除導入土地市價作為協議市價,並使參與開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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