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P. 16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三 ) 統一事權並彈性調整分工之作業模式
為避免土地開發作業由捷運公司與本局分段辦理,造成雙頭馬車協調不易之
困擾,北市府自 87 年 5 月將原捷運公司辦理之土地開發投資業務移回本局辦理以
統一事權,並持續配合規劃、設計、投資作業、權益分配、不動產租售業務之消
長變動,隨時調整組織人力,將現有員額作最有效之利用。
( 四 ) 因應大法官釋字第 743 號解釋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
105 年 12 月 30 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 743 號【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
發案】之解釋,略以:「主管機關依七十七年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
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
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本局檢討當時辦理中之 93 處捷運土地開發案,係以大眾捷運法第 6 條或併用第 6、
7 條徵收取得部分土地者,共計 18 處基地後續土地產權移轉受到影響,故除北市
府就該解釋公布後之產權移轉登記疑義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本局亦多次參與交
通部及鐵道局之修法研商會議,並提供相關條文之具體修法建議,惟行政院於 107
年 8 月 31 日大捷法修法審查會議,建議修法解決無法辦理土地登記之困境宜同步
訂定相關賠償原則及標準後再議,聲請補充解釋案則經 108 年 5 月 31 日司法院大
法官第 1492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故本局已依個案情形以由售改租、不(暫緩)開
發、不移轉徵收土地及檢討符合大捷法第 7 條辦理程序等方式分別處理。
7.2.2 尚需持續努力事項
一、合理的協議市價,化解民眾的抗爭
近年來都市土地價格飆漲,民眾爭取權益意識提高,為訂定合理的協議市價,化解民眾
的抗爭,北市府訂頒「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捷運開發區『協議市價』及『預估徵
收補償市價』查估標準作業程序」,由本局委託 3 家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徵
收市價查估辦法」兩種規定查估,經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初審、專家學者委員會複審,以總價
最高者與地主協議價購。同時為查估作業順行,訂定有「臺北市捷運工程局委託查估捷運開
發區協議市價之估價條件」供估價師辦理估價作業時之應注意及考量原則。並訂定捷運開發
區協議市價採收益法估價時之項目及應提醒事項,以利原土地現況合法使用用途與捷運開發
區使用用途不一致時,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參考。在捷運開發用地的作業上,除增加與土地所
有權人之溝通及說明外,期望以合理的協議市價,化解民眾的抗爭。
二、公部門取得獎勵樓地板之有效利用
持續與臺北、新北市政府協調,若各相關主管機關希望能藉土地開發基地提供公共設
施,則建議應可考慮將所能分得之樓地板面積權益在配合該土地開發大樓之整體經營目標與
價值為前提下出售,並將該出售所得之價金於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所需公共設施,如此
152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