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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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未來展望
作,於設計或施工期間介入審查或進行施工管理,自民國 104 年起蒐集各土開大
樓住戶反映意見及各土開大樓保固期間之修繕回饋資料,以使用者立場進行設計
圖說審查,並參考捷運工程施工品質管控模式,借重捷運工程地區工程處同仁之
專業能力,參與土地開發大樓施工品質管控,重新擬訂作業原則、作業方案、勘
察表報格式及參與單位,以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為督導重點,進而提昇土開大樓
施工品質,滿足土開大樓住戶之期盼,擬訂施工品質查核重點項目:
1. 施工程序及方法,是否符合施工計畫書或圖面之規定。
2. 材料送樣及進場相關文件之督導。
3. 營造廠自主檢驗及監造人查驗文件之督導。
4. 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督導。
5. 工地防汛、防颱作業之督導。
施工勘查重點項目:
1. 強化地區工程處執行作業的角色,後續應修訂投資契約書內容,明確規範地區
工程處監督定位。
2. 地區工程處及聯開處施工勘查頻率每月至少一次。
3. 加速施工勘查缺失改善,地區工程處勘查缺失直接函知投資人改善。
4. 後續投資契約書應明訂相關缺失之罰則。
5. 品質管制單位應將聯開基地施工,納入本局查核及督導管理系統。
6. 聯開處每半年應辦理一次聯合施工勘查,以提昇土開大樓施工品質。
7. 修訂土建施工勘查表、增訂機電施工勘查表項目內容。
( 四 ) 公共義務之合理分擔
法定停車位及防空避難室等之設置原意,係避免因各建物興建後,建物所有
人之實際使用需求,加重鄰近地區公共設施之負擔,故要求其自行解決其衍生之
需求。而一般之建築物如無法自行設置所需之法定停車空間等設施,不得建築或
需以繳納代金方式處理。惟土地開發建築物如無法設置前述法定空間,均係因為
基地內設置過多之捷運相關設施,即為解決鄰近地區之公共交通所致,因此於「大
眾捷運法」第 20 條即已規定此類基地不足之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空避難室除免予附
建外,對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停車之損害應另予補償或由主管機關另行興建或購
置停車空間以資替代。而新北市相關單位對此類基地仍強加要求繳納代金或另以
其他方式回饋,實與法不合。本局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20 條規定,對無法依相
關法令設置法定停車位或防空避難室之基地,請主管建築機關至現場勘查確認外,
對新北市政府要求回饋或繳納停車代金之困擾亦持續與其協商,另再就大眾捷運
法相關規定,陳報內政部釋示,於 90 年 5 月 9 日終獲內政部釋覆,此類基地除免
設相關法定空間外,亦免另行繳納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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