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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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未來展望
併施工,但應在施工前將該有關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相關書圖,送請當原土地所
有權人管建築機關備查」,當本局於 81 年間辦理臺北市轄土地開發共構基礎備查
時,北市府即予同意備查回覆,並同意依該申請備查日作為建造執照申請日。惟
本局於 82 年 1 月辦理臺北縣轄基地之備查時,新北市政府卻不予同意,後經本局
多次補件申覆,該府方將其轉陳省建設廳與營建署釋示,至內政部 83 年 10 月 21
日正式函告同意後,方於 83 年 12 月 5 日回覆同意備查,耗時近 2 年,期間相關
基地之設計作業為考量該法令之不確定因素而暫緩,開發進度嚴重受阻。
( 二 ) 相關法令未適時修訂
於土地開發執行過程中,迭有因相關法令限制過為嚴格而需考量放寬或修訂,
以利開發作業之推動,惟於本局與相關單位協調時,相關業務單位常有堅持立場,
不願配合狀況,致協調進度緩慢,無法符合作業進程。例如部分與捷運設施分構
之土地開發基地,因捷運設施仍需納入建蔽率計算,部分面積較小之基地,土地
開發建物本已無足夠調整餘裕,相關法令之安定性益顯重要。惟當本局與新北市
政府協調此類土地開發建築物之法令適用時機,建議能固定於土地開發計畫核定
之時點,雖經新北市政府原則同意,惟於送內政部營建署備查時,卻又遭反對,
致因相關法令之未適時配合修訂。
五、其他
( 一 ) 權益分配緩慢影響開發進度及意願
土地開發機制與一般建築物之合建分坪類似,係由投資人提供開發資金,原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開發土地再共同分享開發成果,而賠錢的工作是沒有人做,是
以公平合理之權益分配就益顯重要。於初期路網開發基地權益分配實際執行過程
中,投資人與原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益分配協商多不順利,主要原因即在於無論
投資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無不希望可自開發案中獲得最大利益,故原土地所有權
人提出高於合理行情之分配比例、投資人壓低土地價值抬高建造成本情事層出不
窮,更有甚者,投資人以延緩開發、原土地所有權人以拒絕配合提供開發所需證
件方式,意圖逼迫對方就範,於此互不信任惡性循環狀況下,開發作業自難以順
利推展。雖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土地開發契約」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土地開
發投資契約」中,均有權益分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由主管機關代為協調或交付
仲裁之機制,亦有原土地所有權人需依開發進度配合提供證件、投資人於原土地
所有權人同意後應以共同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之規定,但仍迭有原土地所有權人
及投資人拒絕透過仲裁機制解決合約爭議,而仍繼續僵持,造成開發作業停滯。
究其原因,應係原土地所有權人多缺乏法律知識,排斥類似打官司之仲裁程序;
而投資人則不願將其成本效益計算方式攤開在陽光下供專業人士檢核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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