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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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作業流程方面
( 一 ) 無週延之標準作業流程以齊一標準
土地開發作業執行初期,相關法令及作業規定尚欠完備,且捷運初期路網之
淡水線、新店線、木柵線、板橋線、中和線於短期內同時興建,配合捷運用地之
取得,土地開發基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基本設計等作業同時展開,因基地
眾多,協調連繫困難。且當時係由本局與臺北大眾捷運公司分別主辦部分土地開
發業務,界面眾多,故偶有部分作業執行標準不一,造成北市府與原土地所有權
人及投資人間之爭議而延宕開發時程。
( 二 ) 都市計畫作業程序過於繁複且冗長
土地開發業務執行初期由於各項作業欠缺既有案例可供依循,相關單位對於
各項申請、審核作業程序,為恐有疏漏,多採重複審查,各次審查作業期間亦均
予儘量延長,以求週全。以新店線臺北市轄土地開發基地而言,雖於 79 年 4 月
13 日發布實施配合捷運路線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中,即已核定進行土地開發基地之
範圍,都市計畫說明書中亦明文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將其土地供捷運設施
使用時,可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則依一般建築物,即可逕行設計並申
請建造執照,惟於同一都市計畫說明書中,卻又另增「其建築開發行為應徵詢捷
運主管機關之意見,並報請省都委會備查」及「得依大眾捷運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開發,惟應另行依法定程序擬定細部計畫報核」等規定。致本局於土地開發基地
確定並完成基本設計後,需行製作土地開發計畫書圖,提送「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土地開發審查委員會(第 1 組)」之工作組、專案組及大會逐級審議,
於 82 年 12 月方通過;本局隨後即再據以製作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圖,依都市
計畫程序提送臺北縣都委會、臺灣省都委會逐級審議後,再經內政部都委會備查,
於重複歷經各級都委會公告、審議、修正、審議後,至 86 年 12 月方將細部計畫
書公告實施,土地開發計畫爰於 87 年 4 月正式公告,至此本局方可進行土地開發
投資人之徵求作業。自核定開發基地至可進行土地開發後續作業,竟需時 8 年,
此亦為捷運初期路網土地開發作業進行遲緩之最主要原因。
四、法令限制方面
( 一 ) 相關單位對法令之見解不一致
以土地開發建物而言,需比照一般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送各業
務主管機關進行申請作業,而各機關對其所主管之法令,常有不同之認定或適用
時機之考量,造成本局執行之阻礙。例如與捷運設施共構之土地開發建築物,內
政部營建署 80 年 12 月 19 日即已確定「臺北縣轄之中和線頂溪站……,如因構造
安全及配合施工上之需要,擬在路權範圍外架構其他永久性構造物者,可同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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