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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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合重大工程建設提供土地多年之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實為雙重之傷害。本局於
現階段各基地進行都市設計審議時均派員參加,會中向審議委員詳細說明基地所
受限制,並具體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時,除不應屬土地開發基地而賦予額外之公共
義務外,更應考量基地已配置捷運設施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配合公共工程已權益受
損之事實,對建物之設計要求採合理之規範;另一方面要求投資人儘速依都市設
計委員會之修正意見完成修正申請後續審議外,一方面亦主動協調都計主管機關
於接獲投資人之申請案後,儘速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以縮短所需時程。經本局持
續努力下,除部分較具爭議或規模較大之案件外,多已可於申請後 3 個月內完成
審查。
二、設計與施工方面
( 一 ) 原土地所有權人與土地開發投資人及早參與
為避免於土地開發基地內捷運設施或與土地開發共構基礎設計時,未周全考
量土地開發之使用需求,影響後續土地開發建物之設計降低其使用價值,或需變
更既有共構基礎造成經費增加、時程延宕等情形,因此本局於捷運後續路網於土
地開發基地確定,並舉行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會時,即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日後開
發概況,透過資訊公開方式使土地所有權人暸解。另本局委託捷運承商代為設計
土地開發共構基礎之先期設計方案完成後,將適時邀原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蒐集
意見及日後可能之使用需求,納入後續設計、施工之考量,並儘量保留最大之設
計調整彈性,以利配合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投資人日後實際使用需求調整,故應可
儘量減少共構基礎不合使用需求之狀況。又投資人與北市府簽訂投資契約書後,
申請建造執照前,投資人應每半年至少召開 1 次產品說明會,邀本局及原土地所
有權人參與,並將達成共識之產品需求納入設計。領得建造執照後,投資人應每
半年至少召開 1 次施工進度說明會,同樣須邀請本局及參與開發之原土地所有權
人參與。
( 二 ) 捷運設施與土地開發建物需求並重
本局於捷運後續路網土地開發基地評選時,即由負責土地開發作業之聯合開
發處自行依相關法令進行初步評估,主要考量重點在於將土地開發建築物之最佳
使用彈性與捷運設施使用功能間取得平衡,並預留後續土地開發建築物設計之彈
性。於其後辦理共構基礎之細部設計時,即要求設計顧問確實將土地開發之需求
納入考量,本局土地開發主辦單位亦將全程參與設計圖說之審查,以儘量減少日
後可能發生之界面。
( 三 ) 施工品質管控精進作為
本局負責土開共構大樓招商與契約管理,設計及施工若有缺失,須面臨及承
擔相關損失,基於社會觀感,有責任對投資人委託建築師之規劃、設計、監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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