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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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得依內政部 101 年 9 月 9 日台內字第 1010303131 號令免徵土地增值稅,提高土地

                       開發基地內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之意願;108 年再予修訂該辦法,使原土地所
                       有權人得以領取與權值等值之現金,給予土地所有權人更優惠之權利,藉由法規

                       限制之鬆綁,提升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之意願。
                 ( 三 ) 一致之法令適用基準
                           現階段辦理土地開發之基地散布於臺北市及新北市轄區,而舉凡都市計畫、

                       建築管理、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各轄區間之法令規定及執行方式,均有相當之
                       差異,甚至對部分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或釋示,亦有不同之解讀,造成土地開發
                       作業之執行困擾,及對土地開發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公平待遇,亟需及早解決。故

                       本局邇來於土地開發作業中,凡有與土地開發基地所在之地方主管機關協調並或
                       得具體成果之事項時,即主動與另一轄區之相對機關協調,以採行同一辦理基準。
                       如共構土地開發建築物以本局申請備查日為建造執照申請日、土地開發基地之地

                       價稅由土地開發建築物取得建造執照時開始復徵延後至建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復
                       徵、土地開發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以土地開發契約書取代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出

                       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均為獲致之具體成果。
                 ( 四 ) 捷運土地開發案權益分配評估機制的精進
                           有關本府市有土地參與捷運用地土地開發事宜,就權益分配制度之機制設計,

                       本府 88 年 9 月 10 日核定「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權益
                       分配注意事項」,以作為當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市有土地參與聯合開發

                       權益分配工作小組」之作業依據。惟本府考量辦理權管捷運用地土地開發作業歷
                       時已久,並已累積諸多實務案例,故於 102 年間重新檢討權益分配評估機制,並
                       落實權益分配評量機制之制度標準化與法制化,在徵詢社團法人臺北市不動產估

                       價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等專業意見後,另於 103 年 9 月 25 日頒訂「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市有土地參與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以下稱權益分配須知)。後本府為求

                       權益分配評估制度更為精進,陸續經由府內相關單位進行研商,本府 104 年 5 月
                       24 日邀集產官學界召開「捷運土地開發制度研討會」進行充分研析後,參考都市
                       更新權利變換機理為核心,另於 105 年 2 月 2 日頒訂「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以下稱權益轉換原則)。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以投資人 104 年 7 月 1 日是否與本府簽定投資契約書為分界,採權益分配須知與

                       權益轉換原則雙軌併行,就權益分配評估機制的演進,摘錄重點如下:
                       1.  公開透明:依北市府政策公開透明原則主動提供鑑估價報告書予投資人檢視,
                         減少雙方歧見。

                       2.  積極主動解決:主動邀集投資人積極協調,了解投資人訴求及主張,以期在公
                         平、合理及合法的情況下以趨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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