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9 捷運土地開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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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未來展望





                 五、檢討研修相關法令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 104 年 9 月 25 日釋字第 732 號解釋文「主管機關以徵收方式取得大
                 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之毗鄰地區土地辦理開發,不符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

                 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本局已配合中央修訂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法
                 規,刪除毗鄰土地,制定捷運開發區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用地,與其依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所需之開發用地納入開發範圍。如修法通過後,未來捷

                 運開發區其開發範圍係以必要範圍為原則,周邊地區土地可經協議之方式併同開發。又捷運
                 開發區辦理開發所需土地係大眾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須者,始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為

                 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之意旨,周全以徵收方式取得開發土地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增
                 訂「且屬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者,方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43 號解釋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所有由徵收取得之土地,均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得將其

                 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徵收機關始得為此種移轉。此為一般性憲法原則」,故就捷運開發區
                 辦理開發所參與開發之公有土地、所取得之不動產,明定得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以杜爭議。
                 目前相關法令持續檢討修正中。



                 第三節 土地開發作業之展望


                     為利捷運設施用地之順利取得,並促進都市之發展,交通部配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建設,推動採行土地開發之模式,自 78 年成立專責單位以來,更不遺餘力積極推動。其
                 主要目的在於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捷運設施所需土地,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除

                 可減少取得土地之徵收補償費、降低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抗爭外,並可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
                 進都市發展、改善地區環境與景觀;對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除土地可不被徵收外,亦可獲
                 得未來開發之效益;至另一參與土地開發之主體投資人而言,則可於投資開發案中,獲得合

                 理之利潤,實可謂公私三贏之處理方式。惟因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初期路網辦理土地開
                 發係創全國之先,於執行初期相關法令並未臻完備,縣、市政府相關建築管理單位對此一執
                 行模式亦無深入瞭解,且為配合捷運系統主體施工時程,許多土地開發基地甚至於「大眾捷

                 運系統土地土地開發辦法」尚未公布實施前,即由本局委託之細部設計顧問先行以一般建築
                 物之設計方式預估開發量體後,即交進行共構基礎之後續設計及施工,難免於徵得土地開發
                 投資人實際辦理開發時,發生執行結果與預期不同,致造成爭議或延宕開發之情事。且於執

                 行過程中,國內景氣由盛而衰,房地產景氣亦隨之大幅下滑,原有之作業制度、相關法令及
                 業務管理觀念等,亦隨之無法符合實際需求,需大幅修訂,以期突破困境,順利推動開發

                 業務。
                     今本局因應土地開發作業推動時所遭遇之困難,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投資人或相關單位
                 之反應與建議,業已展開作業流程再造,全面修訂作業制度及程序,並主動就執行時與其他

                 單位之界面,或法令之認定方式,積極與相關單位密切協調解決,現已獲致具體之成果。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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