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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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共構界面內容
( 二 ) 開發大樓防制振動之標準
振動防制計畫:開發大樓與捷運軌道共構者,申請人(或投資人)依執行機
關提供共構建物振動及結構噪音量測資料,須於開發建議書中及申請建造執照前,
提出開發大樓之振動防制計畫,經審查通過後,併開發大樓工程施作,開發大樓
完成後,檢測建物內垂直向或 Z 軸之振動量,須低於 ISO2631.2 基準曲線 x0.25(M
= 0.25)之標準。
( 三 ) 開發大樓防制結構噪音(地傳噪音)之標準
結構噪音防制計畫:開發大樓與捷運軌道共構者,申請人(或投資人)依執
行機關提供共構建物振動及噪音量測資料,須於開發建議書中及申請建造執照前,
提出開發大樓之結構噪音防制計畫,經審查通過後,併開發大樓工程施作,開發
大樓完成後,檢測建物內 A 加權最大音量(結構噪音)須低於室內背景噪音值,
並依「噪音管制法」辦理。
3.2.2.6 捷運轉乘停車設施
一、 轉乘停車場之無障礙汽車停車位設置數量及設置規範,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內政部頒布之「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另機車之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數量亦須參照辦理。
二、 轉乘停車場與開發大樓停車場如僅於地面層設置自行車格,則應將自行車格位劃入捷運
設施維管範圍,不宜仍納入開發大樓範圍,否則俟開發大樓管委會成立時將有管理維護
界面協調不易問題。
三、轉乘停車場與開發大樓停車場應有實質區隔,各自獨立之車輛進出及人員進出動線。
四、 捷運轉乘停車場應設置獨立管制之進出柵欄、車輛偵測器、出票機、讀卡機、票券自動
讀取機、計數器、安全監視系統、自動補費機、車位顯示器等設備。設備規格經執行機
關審查同意後施作。
五、開發大樓內之捷運轉乘設施之設計並應考量下列各項
( 一 ) 開發大樓內之捷運轉乘設施,有關火警訊號、電梯警訊、對講機等訊號,需傳送
至停車管理室,並傳送至捷運車站詢問處。另轉乘停車場之票證交易資料、CCTV
監視系統、剩餘車位、對講機等相關訊號,須回傳至捷運車站之相關設備機房,
可透過內部網路回傳至營運單位。及停車管理室需設置內線電話,與捷運車站詢
問處及停車管理中心聯繫。
( 二 ) 捷運轉乘停車場應設置獨立通風管道間,須與開發大樓完全分離設置。其通風管
道間之開口,應遠離民宅,避免可能抗爭。
( 三 ) 捷運轉乘停車場如採用停車場導流式之通風設計,需有流場模擬分析等相關資料,
並經技師簽證。
( 四 ) 轉乘停車場應有一氧化碳及溫度偵測器等監控設備,以即時啟/閉通風設備。有
關停車場之進/排氣風機之故障(含啟停等)訊號,需回傳至捷運車站詢問處及
停車管理中心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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