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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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2.2.5 噪音及振動之防治
一、 開發大樓臨捷運出土段軌道側、與捷運露天軌道區(含高架段)、捷運冷卻水塔(或氣
冷式冰水主機)或捷運通風井等相鄰部分,應考量噪音、排風量、開口朝向、迴風等
問題。
二、相鄰露天軌道區(含高架段)之開發大樓噪音防制作業注意事項
( 一 ) 包括開發大樓與捷運露天軌道區(含高架段)、捷運冷卻水塔(或氣冷式冰水主機)
或捷運通風井等相鄰部分。
( 二 ) 基設時應要求未來投資人擬定噪音防制計畫,投資人於開發大樓銷售契約、及大
樓管理規約「與捷運有關之特別約定事項」,載明採用噪音防制設施,及不得向
執行機關、營運機構要求噪音改善或補貼,專有部分有讓售等處分行為時,應於
移轉契約中明定,須完全繼受本條文之規範:
1. 申請人(或投資人)應就開發基地週遭環境音量資料,先行蒐集調查,例如捷
運車站營業所產生之噪音及背景值等,作為擬定噪音防制計畫之參考數據,並
提出該開發大樓噪音防制計畫,整體考量建築物之噪音防制方式,包括選擇適
當之隔音門、隔音窗、隔音建材及噪音防制設計理念說明等,建築物室內噪音
容許值在室內關閉門窗下進行測量,應為每小時均能音量為 50db(A)以下。
2. 提送開發建議書階段,申請人(或投資人)需將相關噪音防制計畫納入章節說明。
3. 建築設計階段投資人應將相關噪音防制計畫,包括以開發基地之捷運音量現況
進行音場模擬(如捷運尚未完工,捷運音量可依據環保署公布之陸上運輸系統
噪音管制標準第 8 條大眾捷運系統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值辦理),以推估各樓層
所受捷運噪音影響程度、細部設計、施工及完工檢測等方式,併於施工計畫書,
提送執行機關審查,其中完工檢測方式,檢測單位須經行政院環保署許可之環
境檢驗測定機構,「量測方法」依據環保署之「環境噪音測量方法」辦理,「量
測時段」為全天時段,檢測位置以鄰近捷運露天軌道區(含高架段)3 處為原則,
在室內關閉門窗下進行測量,並出具依「環境噪音測量方法」規定之測量報告
以驗證是否符合室內噪音容許值。
三、開發大樓因應列車振動及結構噪音之防制處理原則
( 一)振動及結構噪音量(地傳噪音)之量測方式
1. 量測方式及資料處理,應依照 ISO 2631.1 之規定,針對振動加速度實效值,採
1/3 八頻帶處理。
2. 捷運軌道毗鄰地區或共構開發大樓之道床軌道,選定 1 處或數處進行振動量測,
每處至少同時設定 3 個量測點,其中 1 點在道床版上,1 點在隧道內(仰拱或
緣石面),1 點在含捷運設施之共構開發大樓最上 1 層之頂版上量測。
3. 執行振動量測之開發大樓,應配合進行結構噪音量測,量測時段應選在夜間 10
時以後,並避免其他人為噪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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