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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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共構界面內容
難層)上方裝修、植栽、覆土,除經本局同意不得敲除原有結構及防水層,植栽
應考量阻根措施以避免破壞樓版結構及防水層,並應以獨立加設植栽槽及排水為
原則。植栽部分、公園範園區(維修工廠上方)避免影響原設施,投資商需再設
置防水層,以加強功防水功能。
( 七 ) 投資人應考量人工平臺與西側河濱公園及北側公園兼污水處理廠之連接,設置跨
越環河路架空走道,在河川主管機關同意設置的前提下,寬度至少應達 12m 以上,
並於捷運出入口、住宅社區及南北兩側地區配合留設聯繫通道至少 3 處,寬度至
少應達 6m,並由投資人視需要設置所需電梯或樓梯。
( 八 ) 如投資人設計方案須與開發區上方通風井共構,應修正並提送相關設計,以不影
響通風及營運為原則,經本局同意後方可施作。
( 九 ) 由於目前新北市交通局來函對基地北側使用「自基地境界線退縮 6m 供公共通行通
道」設置坡道有疑義,投資人應配合最終本局及新北市同意方案進行開發,人行
道、空地需予以綠化。
( 十 ) 開發大樓各部分與捷運設施之區隔,應符3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區劃。機電、消防、
空調系統各自獨立;管線若須於防火區劃處穿牆連通,防火填塞須符合 3 小時防
火時效,且須事先徵求本局同意。
( 十一 ) 與捷運設施連通部分,其地面層開口應有 200 年洪水位 + 110cm 之防洪設施,
且符合比相鄰地面高程最少高 60cm 之規定。
( 十二 ) 筏基規劃消防水箱及廢水處理槽等,須與捷運使用範園確實隔離。
( 十三 ) 扇形區開口投資人應適當考量景觀綠化隔離,並配合捷運公司之維修需求進行
相關設計。
( 十四 ) 機廠及捷運共構部分設施之裝修界面:為考慮過渡期地面以上捷運設施之美觀,
未來聯合開發投資者在不妨礙捷運設施運作之前提下,得經本局同意後作適度
修改。
二、結構界面銜接
( 一 ) 捷運之出入口和人工地盤,各方向與土地開發大樓連接處和往上加建之梁柱接頭
和管線連接預埋配件等,是為結構界面(如圖 3-3-2)。捷運環狀線南機廠設施與
土開大樓之結構界面設計依據、標準及限制條件,主要針對以下 3 部分:
1. 儲車區及高密度開發大樓。
2. 土木軌道廠及低密度開發大樓。
3. 人工平臺。
( 二 ) 基礎分析
配合未來開發大樓高荷重需求部分,以樁基礎承受全部載重,即:儲車區(含
開發大樓)、軌道扇形區之開發大樓,該部分需檢核開發大樓完成前後之差異沈
陷以符合軌道容許變形;非開發大樓區之人工平臺結構及無開發大樓完成前後 2
階段載重需求,以筏式基礎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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