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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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五 ) 轉乘停車場其噪音(振動)防制(含施工)採責任制,須由投資人完全負責,並
符合最新環保法規相關規定。
( 六 ) 轉乘停車場之設計圖說(含施工技術規範等)及噪音計算書等,必須經技師簽證
後送審。
( 七 ) 轉乘停車場內之換氣次數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
( 八 ) 轉乘停車場之水環監控設備應設置獨立之 UPS,並將訊號移報至詢問處與 LOS 整
併或獨立設置,且須將訊號回傳至行控中心。
3.2.2.7 施工原則納入設計考量
一、 開發大樓之設計、施工及營運時,不得影響捷運車站緊急逃生之功能。行人動線區域(屬
公共區域)於緊急情況時,將可作為捷運系統旅客逃生路線。
二、開發大樓興築時,應附設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以確保行人及列車營運安全。
三、 開發大樓之施工或作業有危害捷運設施之營運安全時,執行機關得命令停工,俟提出有
效之改善方案,並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始得復工。
第三節 共構大樓預留銜接之設計
3.3.1 考量施工期程預估設計內容
3.3.1.1 與一般捷運設施共構施工
土地開發採共構之方式進行時,依施工之階段,可分為 3 部分:第 1 部分屬共構基礎工
程,除地下捷運設施(捷運車站大廳、出入口或通風井部分)外,尚包括開發新建大樓地下
共構部分與地上配合捷運設施之結構體部分,若於捷運主體工程施工期間即已經甄選程序徵
得投資人,則委託投資人依開發大樓基本設計進行結構細部設計並於設計完成後先行施作,
若預估完工期程已緊迫,則由本局變更設計予捷運工程細設廠商進行結構細部設計再交由捷
運工程施工廠商施作;第 2 部分係屬共構基礎結構體完成後,進行捷運設施之裝修、水電、
環控、標誌等工程施作,係由捷運工程之細設廠商進行細部設計並交由捷運工程之施工廠商
施作,若有系統機房則需預留系統廠商進場安裝機電設備及測試運轉時程;第 3 部分銜接第
1 部分工程,屬地面以上開發大樓興建部分及有關開發大樓使用部分之內裝工程,係按建築
相關法規設計,由投資人於建照通過後施作。
考量各部分施工之進場時間或有先後時間差,尤以開發大樓共構基礎之施工,地下部分
作整體結構物之營造,地上部分則只針對具有捷運設施之樓層,建造土地開發大樓之局部相
關部分,並預留梁、柱、版之施工接頭,澆置輕質之混凝土予以保護,待將來開發大樓興建
再行敲除,以利施工時接續。另外於地面層,開發大樓門廳、商店之出入口、門、窗、電梯
間及管道間等處,有關開口部分皆以臨時遮蔽結構物(如磚牆、混凝土版等)加以封閉,以
為防止閒人隨意進出,滋生意外,形成治安死角以策安全,日後開發大樓施工時,應維持捷
運設施之正常營運,並擬具施工計畫,加強施工管理,以確保來往旅客及施工之安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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