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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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設施與開發大樓共構界面內容





                     ( 四 ) 開發大樓與捷運系統之進出、維修動線、所屬設備及操控機制,原則應各自獨立

                           互不影響,開發大樓之廁所及茶水間等,不可設置於捷運系統重要電氣機房上方,
                           如有窒礙難行狀況,應提出配套方案經審查通過後列入營運或銷售契約明確交待。

                     ( 五 ) 細部設計廠商應提供經技師簽證之土地開發用地內之地質鑽探及試驗報告予執行
                           機關,且地質鑽探之孔數應符合建築相關規定,俾利投資人後續申報開工。
                     ( 六 ) 開發大樓共構基礎設計及施工,應考量界面銜接設施的排水和防水不會損壞結構,

                           另為免開發大樓地下室連續壁完工多年後有滲水問題,開發大樓連續壁處設置排
                           水溝、落水管及複壁。開發大樓之地下各層應考量導水、落水孔之設計及設置。
                     ( 七 ) 細部設計廠商應將捷運冷卻水塔(含補給水箱)、通風井相關設置位置、管線空

                           間等圖說提送執行機關,未來由投資人納入銷售須知及買賣契約條款內,以避免
                           日後產生爭議。
                     ( 八 ) 設置於開發大樓範圍內之捷運設備機房,需提供機電系統設施(備)檢查及維修

                           上充足之動線及空間規劃。
                     ( 九 ) 規劃開發大樓之連通時,應一併將連通對捷運系統之營運效益納入考量。

                 3.2.2.2 防災設施

                 一、防洪

                     ( 一 ) 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間,區隔之構造應符合捷運規範防洪標準,所有車站出入口
                           之門檻及捷運相關結構體,必須高於 100 年重現期之洪水位再加 150mm,且符合
                           比相鄰地面高程最少高 600mm,但不超過 1,200mm 之規定。所有出入口及結構開

                           口必須予以防洪保護,以抵抗 200 年重現期之洪水位加 1,100mm 之淹水高程,且
                           符合比相鄰地面高程最少高 600mm 之規定。此類保護包括地下層設置水密門、地
                           面層設置防洪閘門或相關管線出口的水密孔蓋,並儘可能從建築物或結構物內部

                           操作。區隔之構造應具有水密性,並避免任何管線開口相通。
                      ( 二 ) 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連通時,應依捷運規範之防洪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於開
                           發大樓設置防洪閘門。

                 二、防火

                      ( 一 ) 所有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間,應具備 3 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構造物(包括結構、
                           樓板、牆等)分隔。
                     ( 二 ) 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間連通時,每 1 處皆須提供兩套具備 3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關閉設施,1 套由營運機構操作與維護,另 1 套由開發大樓管理人員操作與維護。
                     ( 三 ) 開發大樓應設置火災警報設備,其受信機應集中管理。為使能與捷運系統保持密

                           切連繫及共同監視,及早發現潛在之危險區域,使損失降至最低,開發大樓之警
                           報設備應能傳至捷運車站詢問處(PAO),且應於開發大樓之管理室設置直通電
                           話(或直通對講機)與捷運車站詢問處連繫。另於連通區域,應設置公共廣播系

                           統(PA)及閉路電視錄影系統(CCTV),設備規格由投資人提出,經執行機關
                           審查同意後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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