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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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四 ) 開發大樓區域,執行機關若認為須加以特別防護時,須依捷運設施規定設置。
( 五 ) 開發大樓之中央管理室為防災之樞紐,應獨立區隔,且須有專用樓梯,以利救災
人員進出,於緊急情況若有設備失效時,並可由此監視操作。
( 六 ) 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火警警報訊號及直通對講設備訊號線等設備,應接至指定
位置或預留銜接位置(界面箱)。
( 七 ) 針對開發大樓管線穿越進入捷運連通區域之電氣管線,應比照捷運系統採用低煙
無毒難燃之材質。
3.2.2.3 開發大樓設備空間、管道間及其管線設置原則
開發大樓設備空間、管道間及其管線設置,除須依本準則外,並須遵守建築技術規則、
各設備管線主管機關及捷運系統規劃手冊之相關規定:
一、捷運設施及開發大樓之管道間、管線各自獨立,不得互相穿越。
二、 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設備系統分離,且獨立之位置、線路、接頭、儀錶、裝置、用電
及進出維修通道等。
三、 應考量共構界面銜接處之防水及排水,另為處理地下室連續壁滲水問題,應於地下各層
設置排水溝、落水管及複壁。
四、 共構細部設計時,需考量提供開發大樓之施工所需足夠且獨立不影響捷運營運之空間和
路徑,如大型設備之進出、污水處理設備空間等。
五、 設置於開發大樓範圍內之捷運設備機房,需提供機電系統設施(備)檢查及維修上充足
之動線及空間規劃。
3.2.2.4 結構
一、須依相關建築法規及捷運規範辦理,捷運規範包括規劃手冊及土木工程設計準則等。
二、 細部設計廠商設計共構結構體時,應預留未來開發大樓續接方式(屬細部設計階段工作)。
三、 執行機關已完成之共構結構體及其基礎,投資人接續開發大樓設計時,應考量界面、載
重之傳遞須符合捷運規範(屬投資人設計及興建工作)。
四、 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共同壁,其厚度尺寸、結構強度、水密性等須符合捷運規範(屬
投資人設計及興建工作)。
五、 容許未來開發大樓結構之施工在捷運設施範圍內移除臨時結構而不會對捷運系統的營運
產生中斷或終止(屬投資人興建工作)。
3.2.2.5 捷運冷卻水塔設施空間或氣冷式冰水主機
一、 基本設計原則規劃冷卻水塔或氣冷式冰水主機(含補給水箱)設置於開發大樓屋頂平臺,
如開發大樓完工時程晚於捷運完工通車時程,應規劃適當位置設置臨時冷卻水塔,設計
時須考量所需配套措施及界面工作事項,俾利日後開發大樓完工後能適當遷移於永久位
置。投資人移設冷卻水塔後,所衍生之噪音、水霧、維修通道(含樓梯)及景觀問題,
投資人須配合設置冷卻水塔之隔音設施並不得影響冷卻水塔正常功能,其外觀配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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