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8 捷運開發大樓基本設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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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供設計廠商基本設計或土開投資人細部設計時逐項進行檢核,各部分之設計法令依據及參考
資料說明如下 [8]:
一、捷運設施及與捷運設施界面部分需符合之相關法規如下(可參考本章第一節所述)
( 一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手冊。
( 二 ) 中運量系統土建水環固定設施規劃手冊。
( 三 ) 土木工程設計準則。
( 四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築設計準則。
( 五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標誌設計準則。
( 六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水電工程設計準則。
( 七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控工程設計準則。
( 八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電梯工程設計準則。
( 九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電扶梯工程設計準則。
( 十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消防設計準則。
3.2.2 界面設計內容
開發大樓基本設計工作,主要是針對車站設施於開發區用地之基本設計,以作為開發大
樓細部設計及興建之依據,本項工作於萬大線 1、2 期、南北環及規劃中之未來路線皆已包
含在細部設計廠商之服務項目之一,細部設計廠商依契約所提供之車站基本設計、捷運開發
區用地變更都市計畫內容,應就本局頒訂「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界面設計準則」,
完成基本設計圖說,界面設計內容摘述說明如下(節錄自參考文獻 [8]):
3.2.2.1 一般原則
一、公共設施依當地相關主管機關之法規辦理,並符合其需求。
二、所有使用部分之無障礙設施依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
三、 開發大樓之設計圖說,須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始得申請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及建
造執照,建造執照不得將捷運設施列為 1 戶。
四、 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不論是否共構,二者之營運與維修,皆須採獨立之作業方式,以減
少於施工與營運時對彼此功能之影響:
( 一 ) 開發設施與捷運系統營運時間不同,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出入口及維修人
員與系統之安全。
( 二 ) 細部設計廠商應建議整棟開發大樓整體之規劃用途、分幢分棟、樓地板面積、樓
層數、樓層高度、結構載重、柱位尺寸,以及各類設備系統之外接來源、預留管
線和維修通路。包括但不限於消防、空調、給排水、電力、電信、瓦斯、雨水汙水、
避雷、監控、昇降設備、停車管理等設備。
( 三 ) 細部設計廠商應將捷運轉乘停車場相關設置位置、管線設備、監控及與捷運場站
聯動界面等圖說提送執行機關,並依捷運轉乘停車場細部設計檢核表檢核後,併
所提送計畫書送執行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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