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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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4.1.4 簽發稽查、查驗報告

                 稽查/查驗報告乃陳述事實亦即是宣告稽查/查驗過程所發現之事實,稽查報告之格式
            依據 QSOP 品質稽查/查驗作業程序規定由本局應用系統「品質管理系統」填報,稽查/查

            驗單位應根據稽查/查驗作業過程留下充分、具體的紀錄(證據),完成稽查/查驗報告所
            列內容後,應將撰寫完成之稽查/查驗報告經核准後,以書面正式通知受稽查/查驗單位。

            3.4.1.5 缺失列管與追蹤

            一、被稽查/查驗單位
                 ( 一 )  列管-於接獲稽查/查驗報告後應針對所列不符合與建議事項依據品質稽查/查

                       驗不符合事項與建議事項管制(QSOP)列管。
                 ( 二 )  採取矯正/矯正措施/預防措施-應立即而無不當之延遲依據矯正/預防措施與
                       持續改進(QSOP)執行矯正與預防作業。

                 ( 三 )  採取矯正/矯正措施/預防措施結果提報/結案-在預定期限內完成矯正及預防
                       措施,並將執行結果提報被稽查單位。
                 ( 四 )  後續追查-被稽查/查驗單位部門主管,應驗證並記錄其所採取措施之執行狀況

                       以及有效性。

            二、稽查/查驗單位(如表 3-4-2 稽查/查驗缺失事項列管表)
                 ( 一 )  列管提報管理審查-應將稽查結果所列不符合事項暨建議事項提報全面品質管理
                       會報納入管理審查。

                 ( 二 )  後續追蹤/同意結案-應驗證並記錄其所採取措施之執行狀況以及有效性,缺失
                       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必要時再次抽驗其他樣本加以佐證。





                                      表 3-4-2 稽查/查驗缺失事項列管表

            報表編號:QA30004R

                       109.09 ○○○標查驗結果不符合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查驗編號:1504)
                                                        矯正措施/
               類別        項次       事項內容       辦理情形                    完成時限        結案日期        填報單位
                                                         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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