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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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4.1.4 簽發稽查、查驗報告
稽查/查驗報告乃陳述事實亦即是宣告稽查/查驗過程所發現之事實,稽查報告之格式
依據 QSOP 品質稽查/查驗作業程序規定由本局應用系統「品質管理系統」填報,稽查/查
驗單位應根據稽查/查驗作業過程留下充分、具體的紀錄(證據),完成稽查/查驗報告所
列內容後,應將撰寫完成之稽查/查驗報告經核准後,以書面正式通知受稽查/查驗單位。
3.4.1.5 缺失列管與追蹤
一、被稽查/查驗單位
( 一 ) 列管-於接獲稽查/查驗報告後應針對所列不符合與建議事項依據品質稽查/查
驗不符合事項與建議事項管制(QSOP)列管。
( 二 ) 採取矯正/矯正措施/預防措施-應立即而無不當之延遲依據矯正/預防措施與
持續改進(QSOP)執行矯正與預防作業。
( 三 ) 採取矯正/矯正措施/預防措施結果提報/結案-在預定期限內完成矯正及預防
措施,並將執行結果提報被稽查單位。
( 四 ) 後續追查-被稽查/查驗單位部門主管,應驗證並記錄其所採取措施之執行狀況
以及有效性。
二、稽查/查驗單位(如表 3-4-2 稽查/查驗缺失事項列管表)
( 一 ) 列管提報管理審查-應將稽查結果所列不符合事項暨建議事項提報全面品質管理
會報納入管理審查。
( 二 ) 後續追蹤/同意結案-應驗證並記錄其所採取措施之執行狀況以及有效性,缺失
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必要時再次抽驗其他樣本加以佐證。
表 3-4-2 稽查/查驗缺失事項列管表
報表編號:QA30004R
109.09 ○○○標查驗結果不符合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查驗編號:1504)
矯正措施/
類別 項次 事項內容 辦理情形 完成時限 結案日期 填報單位
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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