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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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為利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設計內部控制制度,行政院於 100 年 7 月 4 日訂定「內
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要求各機關應衡酌業務繁簡、規模大小及人員多寡等因素,並考量
成本效益、重要性及風險性原則,據以設計簡明有效且具彈性,並涵蓋各項業務之內部控制
制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由機關全體人員共同遵循執行。上述原則業已於內部控制制度之
內,導入風險管理概念。
102 年 4 月修正之「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等內部控制規範及參考「風險管理及危機
處理作業手冊」,於同年 12 月 6 日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另於 103 年 7 月 9 日
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相關內容。
配合增訂行政透明為政府內部控制遵循法令規定之次目標,並參考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相關理論,檢討整併原「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及「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104 年度重點
工作」等規定,行政院於 104 年 7 月 13 日修正全名及名稱「政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
及 105 年 12 月 30 日修正「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為協助機關建立並維持有效之內
部控制,配合機關實務作業需要及簡化作業等,行政院於 107 年 12 月 28 函頒修正「政府內
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
二、內控查核作業概況-本府
本府為健全各機關財務秩序及內部控制興利與防弊機制,於 91 年 5 月 7 日推動「健全
財務秩序及內部控制興利與防弊機制強化措施」。各機關應依據此措施,組成專案小組,建
立其內部控制制度;主計處應辦理研習,以利內部控制制度之推動;本府及各主管機關派員
抽查各機關內部控制運作情況,係屬本府推動內部控制制度前期作業。
同年 10 月 17 日函頒「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該原
則要求事項,包含:各機關應針對業務特性訂定其內部控制制度;每年應至少自行檢查一次
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作成書面紀錄建檔備查;應組專案小組,每年派員查核所屬機關內
部控制運作情況,作成書面紀錄……等。規定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時,應注意之實施細節。
本府於 92 年 11 月 14 日續頒「臺北市政府聯合訪查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形參與
作業人員獎懲原則」,辦理內控督導會報幕僚作業人員、聯合訪查小組領隊及其成員之獎勵,
並針對各受查機關執行內控著有成效者,由各訪查機關建議獎勵機關名單,提報內控督導會
報討論後辦理獎勵;同時對各受查機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缺失改善者,各一級機關應視
情節予以懲處。
另外,為統一規範各機關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其名稱、應列明事項、流程圖繪製方法及整
體格式呈現方式,本府於 95 年 9 月 5 日頒訂「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研訂內部控制制度一致原
則」,以期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更臻完備。
考量各機關適用之共通性內部控制作業項目,包括採購業務(工務局)、人事業務(人
事處)、政風業務(政風處)、主計業務(主計處)、秘書業務(財政局、研考會、秘書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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