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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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品質管理實務運作





                     監造人員應隨時至現場監督施工情況,一旦發現缺失時應立即督促施工廠商予以改正,

                 必要時填寫缺點改進工作指示通知/回報單列管缺失,針對不合格材料需依 EMA 不合格材
                 料管制列管不合格品及辦理改善等。

                     對廠商內部品質稽查結果、及自主品管落實度,做進一步之稽查與評估檢討,並要求廠
                 商作出回應。
                     監造人員可透過廠商的自主檢查、內/外部稽查報告,來了解廠商不合格品瑕疵列管、

                 改善追蹤管制等情況,強化對其達成契約品質的信心。
                     監造人員可依審查、抽查等作為了解廠商不合格品瑕疵列管作業情況,亦可依監造計畫
                 對廠商之品質計畫辦理稽查,來全面了解廠商自主品管的落實情況。

                 四、對廠商之品質計畫辦理稽查
                     監造人員對廠商品質稽查範圍,應包括對廠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執行成效之稽查。

                     ( 一 ) 稽查重點應包括:
                           1.  執行工作者具備執行工作的基本知能,及確實了解自身所肩負的任務與品質

                             責任。
                           2. 執行工作者確實了解執行工作的標準(施工要頜、品質管理標準)。
                           3. 由作業文件及紀錄確認執行工作者確實依據作業流程執行。

                           4. 由成果查證,確認執行工作成果符合作業紀錄且品質無虞。
                     ( 二 ) 稽查頻率應包括:

                           1.  監造人員應擬定定期稽查頻率,並據以排定稽查時程計畫管制表。另依工程執
                             行情形,適時辦理不定期稽查。
                           2. 稽查後須評估檢討,並書面要求廠商列管改進不符合事項/建議事項。

                 五、監造計畫之維護
                     監造單位須持續維護監造計畫之適切性,對於審查、抽查、稽查過程中所發現之不符合

                 (如計劃、程序、工作說明書、表單……等)應加以蒐集,並定期修正監造計畫,以維護監
                 造計畫之持續適切性。
                     監造人員應明訂監造計畫之(制)修訂、審核、管制與公布程序,實務重點如後:

                     ( 一 )  (制)修訂:製作監造計畫時,除依契約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應
                           參酌其他法令規定訂定。惟若涉及日後施工協力廠商或選定之材料設備廠牌不同,

                           則檢驗停留點或管理標準將有不同之施工項目,可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與廠商協
                           調確認施工流程後,配合修訂監造計畫及檢驗停留點。
                     ( 二 )  審查:須維護監造計畫之相關作業需求,依公文作業規定及陳核流程,完成審查

                           與核定作業。
                     ( 三 )  核定:監造計畫核定者為各工程處處長,計畫封面則由監造技師、監造工務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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