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P. 175
第三章 品質管理實務運作
( 三 ) 送審資料符合契約圖說,或不符合契約圖說
通常契約對每一工項均有對應標準規範,當送審文件滿足前述一般標準規範
後,辦理者尚應從契約圖說、特定條款、標準規範來檢視各工項文件是否亦滿足
前述要求後,方得以進入實質審查作業。
對於各工項允收標準,應依契約於施工前確認以實體或書面範例方式,加以
確認,以利監造/施工未來執行。
其次對參與審查作業之單位,應予以鑑別,各審查作業單位對審查文件之權
責,可細分為辦理、協辦、監督、督導、審查、審定等。
依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審查作業之單位可分為業主、專
案管理單位、設計人、監造人、承攬廠商等單位,工程如有關連廠商者,經工程
司認定有必要者,亦需將關連廠商審查意見納入考量。
當文件若符合契約規定,辦理者可循管制程序完成審查作業,為有效控管文
件審查工作,並可保存完整發展、異動過程之文件,本局對審查作業之管制程序,
於 EMA 訂有施工廠商送審技術文件審核作業、施工基準網圖審查作業等。
辦理者辦理審查作業可參照前揭程序,控管各約定權責分工者之審查意見,
並將送審文件之檢視結果,提供核定者決策之參考。
辦理者應將審查結論註記於送審文件(加蓋審查結果之戳記)及工程審驗申
請單並回覆施工廠商,審查結果分為:
1. 「1」准予備查-工作可進行。
2. 「2」部分改善後重送,其餘准予備查-修改後再送審,工作可進行,但應遵照
審查意見執行。
3. 「3」不同意備查,全部改善後重送-修改後再送審,工作不得進行。
4. 「4」免審驗-不須送審,工作可進行。
廠商依據審查結論,辦理文件再送審,或進行施工作業。
當文件與契約規定有所出入(不符合契約圖說)時,此時,審查作業伴隨著
變更作業。辦理者審查時亦須同時列管現階段無法滿足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
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
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其中「規格」係指原有功能或機能不變之
情形。
整理此類規格變更,加以鑑別列案管理後,以 EMA 工程契約變更程序進行控
管,對於需先行施工之項目,仍應依契約將審查結論註記於送審文件(加蓋審查
結果之戳記)及工程審驗申請單並回覆施工廠商,以完成審查作業。
前揭契約變更程序內容,含變更方案成立、變更原則之核定、契約變更會勘
作業、需先行施工之程序、契約變更之核定、契約變更之估驗等,說明如後: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