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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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品質管理實務運作
其設計有關之計算書。
H. 規範中所規定之其他圖說。
3. 樣品
(1) 廠商應依本規範及特定條款各章所規定之尺寸及數量提送樣品,並清楚顯
示產品及材料之完整顏色範圍與功能特性,及其附屬裝置。
(2) 廠商應依本規範各章之規定,安裝現場樣品及實體模型。完工時應依工程
司指示處理。提送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A. 樣品之編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B. 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C. 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D.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E. 適用之標準,如 CNS 或 ASTM 之編號。
4. 產品資料
廠商應依本規範及特定條款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產品資料:
(1) 就製造商之標準示意圖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於製造商標準資料中補充適
用之額外資料。
(2) 從製造商所印製之資料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3) 如資料使用文字非為中文或英文,應附中文譯本。
5. 工作圖
(1) 「工作圖」係指廠商施作臨時性結構之施工圖樣,諸如臨時性擋土牆、開
挖支撐、地下水控制系統、模板及施工架、防洪設施及其他為施工所需、
但不屬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工程。
(2) 送審之工作圖應附計算書或其它充分之資料,以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
系統及其使用方式。在工作開始前,工作圖應已先經審查,且圖上所示之
工作項目應已經工程司核准進行。工程司之審查及核准並不表示廠商可免
除履行契約條款之責任,所有過失之風險應由廠商承擔,捷運局及其顧問
無任何責任。
6. 證明書及報告書
(1) 送審資料應在所示預定施工至少 30 日曆天前提送,以便工程司完成審查及
核可。除另有規定外,應提送四份證明書及報告書。送審資料應附兩份廠
商之文件往來格式,載明下列資料:
A. 提送工程司審查之日期。
B. 契約名稱及編號。
C. 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廠商之名稱及地址。
D. 證明書及報告書之名稱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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