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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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依據契約、法令及品質計畫,品管人員負監管品質計畫運作責任,品管人員須提供客觀

            品質幕僚意見予最高管理階層(或其授權管理人員)。
                 最高管理階層、授權管理人員及品管人員之互動、指揮、協調與信任之流暢度,將決定

            計畫運作成敗。
                 工程施工品質應由工地管理階層及工地主任向公司負責。因而在實務運作上,品管人員
            可能隸屬於工地主任(或專案經理)的管轄,其工作成果,須向工地主任陳報後,透過工地

            主任來決定改進事宜。
                 品管人員為確保品質管理系統正常運作,需依品質計畫辦理審查、稽查、查證等作為,
            來觀察及管理品質管理系統。

                 為使品質管理系統於工地運作順暢,品管人員須列管各類審查、稽查、查證所發現之缺
            失。檢討後,個案缺失透過工地主任之指揮,辦理後續改進與調整,制度面缺失尚須將所發
            現之缺失,跟催結果陳報至最高管理階層,由最高管理階層督導審查來決定制度面之改進與

            調整幅度。
                 廠商須持續維護品質計畫之適切性,對於辦理、送審、自主檢查、稽查、查證過程中所

            發現之不符合(如計劃、程序、表單等)應加以蒐集,並定期修正品質計畫,以維護品質計
            畫之持續適切性。


            第三節 工程處品管作業



            3.3.1 現行法令對品管作業之規定


            一、法令規定:
                 ( 一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 二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三 )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四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 五 ) 本局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 六 ) 本局監造計畫製作綱要。

                 ( 七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與營運溝通作業程序。
            二、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內容摘述如後:

                 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監造計畫之項目,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至少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

                       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
                       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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