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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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依據契約、法令及品質計畫,品管人員負監管品質計畫運作責任,品管人員須提供客觀
品質幕僚意見予最高管理階層(或其授權管理人員)。
最高管理階層、授權管理人員及品管人員之互動、指揮、協調與信任之流暢度,將決定
計畫運作成敗。
工程施工品質應由工地管理階層及工地主任向公司負責。因而在實務運作上,品管人員
可能隸屬於工地主任(或專案經理)的管轄,其工作成果,須向工地主任陳報後,透過工地
主任來決定改進事宜。
品管人員為確保品質管理系統正常運作,需依品質計畫辦理審查、稽查、查證等作為,
來觀察及管理品質管理系統。
為使品質管理系統於工地運作順暢,品管人員須列管各類審查、稽查、查證所發現之缺
失。檢討後,個案缺失透過工地主任之指揮,辦理後續改進與調整,制度面缺失尚須將所發
現之缺失,跟催結果陳報至最高管理階層,由最高管理階層督導審查來決定制度面之改進與
調整幅度。
廠商須持續維護品質計畫之適切性,對於辦理、送審、自主檢查、稽查、查證過程中所
發現之不符合(如計劃、程序、表單等)應加以蒐集,並定期修正品質計畫,以維護品質計
畫之持續適切性。
第三節 工程處品管作業
3.3.1 現行法令對品管作業之規定
一、法令規定:
( 一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 二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三 )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四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
( 五 ) 本局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 六 ) 本局監造計畫製作綱要。
( 七 )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與營運溝通作業程序。
二、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內容摘述如後:
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監造計畫之項目,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至少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
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
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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