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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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品質管理實務運作





                     ( 一 ) 運搬作業:

                           1.  分包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或製造商,於材料、設備裝卸前,應提送運搬作業
                             程序列入相關分項施工計畫中,亦須將搬運方法標示於產品包裝上,以利作業。

                           2. 依照運搬作業程序搬運物料。
                           3.  供應商或製造商於材料與設備出廠時,提供運輸方式說明,以為查驗審核和做
                             為進廠時間之控制。

                           4.  被列入搬運管制之事物,應指派人員於開始搬運作業時,全程參與確定計畫之
                             搬運方法。無損及品質之虞時,方可僅於搬運目的地,執行抽樣驗證。
                     ( 二 ) 儲存作業:

                           1.  不同材料或裝備有不同的儲存計畫,分包廠商應將物料儲存計畫,送請審查,
                             俾利管制。
                           2.  儲存場的進出路線需通暢,視儲存物性質之不同,易受環境因素影響材料性質

                             之保護,擬出相關的覆蓋、保護或防水措施。
                           3. 材料與裝備之使用、進出、剩餘及檢驗結果,應予登記。

                     ( 三 ) 包裝作業:
                           1.  分包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或製造商,應將包裝作業程序納入分項施工計畫
                             書,工作說明書內以確保符合規定。

                           2.  箱裝與包裝的材料或裝備,外面必須以中文或英文噴漆,註明『地址、契約編
                             號、開口處、朝上方向』及其它需要之符號。

                           3. 箱裝與包裝的材料或裝備,應說明『編號、尺寸、重量、內容』,以備核對。
                           4. 包裝方式必須考量搬運、儲存過程中一切必要之防護。
                     ( 四 ) 交貨作業:

                           1.  分包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或製造商,應於工廠交貨前,提送運輸作業程序,
                             以保障運輸至工地過程之材料設備的品質。
                           2.  於材料與設備運抵工地和倉庫時,應檢查品名、種類數量與規格,是否與訂單

                             相符,如有任何瑕疵時,應立即列管。
                           3. 材料與物品的交貨檢驗地點,依檢驗或試驗作業程序辦理。
                           4. 在工廠或產地執行材料或物品檢驗,應提送審核。

                           5.  拆卸包裝時,必須先檢視包裝外觀之完整,如有受損狀況,必須註記損傷位置
                             及可能遭損傷之方式,於拆卸包裝後,立即進行查核,以確認受損情況。

                           6. 完成最終檢測確認符合之事務,應予以適當維護,以防範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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