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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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品質管理實務運作





                     ( 二 )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至少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

                           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
                           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 三 )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至少應包括: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監造計畫之內容,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參考工程會訂定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辦理。如有訂
                 其他項目之需要者,得依機關之規定辦理。

                     機關審查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一次通知監造單位辦
                 理,且各級機關審查函復期限均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 一 ) 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 二 )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施工日誌、器材樣品、趕
                           工計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並監督其執行。
                     ( 三 )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 四 ) 訂定檢驗停留點,辦理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於抽查 ( 驗 ) 紀錄表簽認。
                     ( 五 ) 抽查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成果。

                     ( 六 )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 七 )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 八 )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 九 ) 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十 )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 十一 )  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填報人簽章應採簽名方式。屬建築工程者,依建築法第

                             五十六條所定必須勘驗部分,監造報告表 ( 附表 3) 應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 十二 ) 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後續事項之辦理。
                     ( 十三 ) 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資料。

                     ( 十四 ) 驗收之協辦。
                     ( 十五 ) 履約爭議處理之協辦。

                     ( 十六 ) 其他工程監造事宜。
                     前項各款得依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項訂之。如屬委託監造者,應訂定於招標
                 文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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