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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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十七、監督及量測設備之管制:
應建立作業程序,重點至少應包含設備選用、存放與保護、定期校正、校正狀況、校正
紀錄、設備校正失效評估以及環境條件等管制方式。
本節監督及量測設備之管制重點須涵蓋廠商、協力廠商、分包廠商及供應商所使用量測
設備之選用、存放與保護、定期校正、校正狀況、校正紀錄、設備校正失效評估,以及溫濕
度環境條件等應納入程序管制,廠商辦理量測作業時須使用合格之量測設備,並將量測設備
之校正計畫納入管制及留存校正紀錄。
相關管制重點如後:
( 一 ) 儀器設備之選用,廠商應依契約之相關規定,辦理儀器設備採購。
( 二 ) 儀器設備,泛指使用單位於施工過程中或工程完工後,為求工程品質之精準,所
使用於檢驗、測試之量測儀器與施工機械設備,於使用一段時期後,必須重新調
整、校驗,以使其精度/能力符合該工程要求之允收標準,須涵蓋廠商、分包廠
商及供應商所使用儀器設備。
( 三 ) 依設備使用說明、銷售廠商之建議、國家標準規定期限或保用期間之規定,來制
定設備校準頻率。
( 四 ) 須指定儀器設備存放地點與建立保護方式。
( 五 ) 應建立儀器設備校正狀況管制總表及留存校正紀錄。
( 六 ) 設備、儀器之檢校結果,經判定符合允收能力者,各使用單位應即時填寫檢驗合
格標籤,並將該標籤牢貼於該設備、儀器機體之明顯處,始得繼續使用。其檢校
之結果。若經判讀為不符合允收能力之標準時,各使用單位應即時填寫暫停使用
標籤,並將該標籤牢貼於該設備、儀器機體之明顯處,同時停止使用。
( 七 ) 設備、儀器經檢校後,經判讀為不符合允收能力者,使用單位應予追溯本項設備、
儀器之以往使用紀錄之精準性,加以評估並予記錄。
( 八 ) 量規儀器應安排檢修,並於檢修後再行校驗,直至合格後方得使用並改掛標籤,
不堪用品標示「報廢」標籤並申請報廢。
( 九 ) 設備儀器經維修調整後,應重新檢驗直至符合允收之標準,始得繼續使用,若校
驗結果仍無法符合允收之標準,應予以停用。
十八、產品品質查證:
廠商應對分包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產品之品質執行查證並建立作業程序,至少
應包含:
( 一 ) 查證階段及時程。
( 二 ) 查證作業說明:至少應包含查證對象、時程、產品,查證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 三 ) 查證人員:必須有本工程組織品管人員參與執行。
( 四 ) 查證報告:作業完成後 15 天內提送工程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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