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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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品質管理實務運作
1. 分包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及製造商達成契約能力之評估作業:
(1) 專案遴選分包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等之資格、工程實績、財務狀況、
人力資源、組織、裝備、經歷與品管能力等資料,作成書面明細表,比較
與本工程契約之規定,以確定其具足夠資格及能力,履行分包契約與符合
本工程契約。
(2) 廠商參觀、訪談:邀集相關部門,會同參觀該廠商之工廠及實績,或與該
廠商及其他可能明瞭者進行訪談後做成意見陳述。
(3) 凡儲存於檔案之合格廠商,優先考量選用。各協力廠商須實施定期評鑑、
考核評分,依等級列入候用或淘汰。經考核合格之廠商,登錄於「合格廠
商表」建檔備查,並定期更新。
2. 採購文件、資料應將契約品質要求之規定納入分包廠商/供應商及製造商契
約內。
對分包廠商/協力廠商品管作業的管制方法為於訂定供應/分包契約時,必須
將本工程相關圖說、規範及特定條款之要求列入分包契約條款,用以約束分包
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必須遵守本工程所有規範,並接受稽查與查驗,以確
保符合品質管制程序與結果。
3. 管制分包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及製造商執行品管作業,達成契約品質要求
之方法。
廠商應管制分包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及製造商所執行之品管作業,並依契
約品質要求,提供客觀佐證紀錄,以證明其符合。
4. 採購產品品質查證:
(1) 廠商應查證分包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所提供產品之類別、規格、等級、
式樣、數量、辨識方法及圖說。
(2) 要求廠商相對應的品質管理制度與品質保證,納入採購分包契約中。
(3) 執行貨源查證。
(4) 對分包廠商/協力廠商/供應商之檢、試驗停留點之訂定及追蹤,制定於
相關 QC 工程表(品質管理標準)中並配合品管作業執行。
(5) 產品管制措施,防範缺失/核退產品外流或誤用,須依不符合產品之管制。
十五、識別及追溯性:
應建立作業程序,重點至少應包含生產、交貨、安裝/施工、檢驗與測試各階段中產品
之識別與追溯管制方式。
本節主要是了解廠商產品於生產、交貨、安裝/施工、檢驗與測試各階段,均能有效而
正確的區隔、辨識;並能通過編號、標示與紀錄系統,追溯每一作業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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