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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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3.2 工程處品管作業
以監造計畫製作、技術文件審查、現場監造作業等 3 個部分說明:
3.3.2.1 監造計畫製作
製作監造計畫時,除依契約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應參酌其他法令規定訂定,監造
計畫應於工程發包前審核,並於開工前完成核定程序,俾由主辦機關提供廠商配合辦理。
一、 工程處之監造計畫需依工務管理使用手冊(EMA)之監造計畫撰寫及審查程序規定製作
監造計畫。
監造計畫應以工程契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與營運溝通
作業程序規定內容編撰,並採用本局監造計畫製作綱要編撰,其章節編排依序為監造範圍、
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
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查、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涵
蓋土建、水電、環控、電(扶)梯及機電系統),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
準。另應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將進度、時程管理、預算執行管理、安衛環保管理、資訊管理、
危機處理等斟酌納入,以符實際所需。
除依工程契約及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尚應參酌其他法令規則訂定,如公共工
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等。
監造計畫得視需要(如組織異動、法令修改、環境變遷等等)適時辦理修訂作業。
二、本局監造計畫之製作綱要
監造計畫製作綱要係以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規模為基準編訂,其內容係依作業要點規定之
章節編排,惟監造工作之範疇,除品質外,尚包括預算之掌控、工程進度管控、現場安衛環
保之監督管理等,於編製監造計畫時,應斟酌工程規模、屬性納入,以符實需。
本計畫綱要僅作原則性規範,若契約有規定時,從其規定。另每章之後編有「本節撰寫
說明」,說明計畫製作方向及重點·監造計畫製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監造計畫應對人力規劃、監督作法、監督紀錄,及就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
如何有效審查,作有系統之規劃。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工務所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
圍、監造組識、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
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章節。若工程包括有運轉類機電
設備者(涵蓋土建、水電、環控、電(扶)梯及機電系統),應另增加「設備功能運轉測試
抽驗程序及標準」之章節。
監造工務所應對於下列各項,提出具體作法並記錄其重點,包括:
( 一 ) 查證施工廠商相關書面作業落實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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