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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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E. 建議採用與契約規定相異事項之詳細說明。
F.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G. 其他相關資料。
(2) 送審資料應在右下角名稱欄正上方處保留一 75mm x 100mm 之空白,供工
程司註明其採取之行動。名稱欄內應載明下列資料:
A. 送審日期及修正日期。
B. 契約名稱及編號。
C. 工程司、廠商、分包廠商、材料供應商、製造商之名稱,並視需要註記
專業技師簽章。
D. 產品之標示:說明其特性、型號、類號、序號或批號。
(3) 廠商應將已經核准並有工程司簽章之證明書及報告書分發予廠商及工程司
之工務所、相關分包廠商、材料供應商、製造商及廠商之有關工作人員。
(4) 證明書之種類包括讓渡書、許可證、保證書、約定書、約定書樣本等具有
證明效力之文件。除規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證明書不須公證。
(5) 報告書之種類包括運抵工地材料損壞之書面紀錄、現場與工廠試驗,包括
鑽掘、施打、載重、起重、噪音控制、石材、土壤等品質控制試驗之書面
報告、製造過程之說明書、混凝土及灌漿之配比報告、焊工資格報告等。
除本規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報告書不須公證。
(6) 送審文件應包括下列資料
A. 適用之規範章節及契約圖說號碼。
B. 適用之標準,如 CNS、ASTM 等之編號。
C. 與規範規定有所出入情形之說明。
7. 檢驗報告:按工程司同意之方式,儘早提送各項試驗結果。
8. 施工/工作計畫
(1) 廠商應依契約規範、特定條款及(或)契約圖說規定,將相關工程項目之
施工/工作計畫包括施工方法、程序、技術資料及其他必要事項之說明與
詳細圖樣提送工程司認可。
(2) 施工/工作計畫之提送,應準備足夠份數之清晰副本(份數為三至六份,
由工程司視需要指定),並於施工前至少 30 日曆天送交工程司審查,但其
審查結果將影響施工製造圖或工作圖之製作,或本規範另有規定,或情況
較特殊者,應依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提前送審。
(3) 施工/工作計畫之審查程序參照適用規定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9. 廠商提送資料於核定後製成數位化檔案,並提送光碟片給工程司。有關光碟片
提送依「竣工文件」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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