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P. 178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驗及對檢、試驗數據整理分析、管制。

                 監造人員應要求施工廠商於各項施工、安裝、製造、測試前,依契約規定時限內以工程
            審驗申請單提出申請,並檢附各項相關核定之送審資料清單,送審資料清單須包含分項施工

            計畫及相關材料之審驗情況,經辦理者審查符合相關契約規範後,方可進行後續作業。
                 有必要先行施工之項目,而其送審資料之核定為「2」者,辦理者應依 EMA 施工廠商
            送審技術文件審核作業之規定列管追蹤,及要求施工廠商限期完成核定為「1」。

            二、對現場施工工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作持續性監督與查證。

                 施工前,監造人員應邀集施工廠商、協力廠商、分包廠商辦理施工說明會,以確立後續
            各項施工工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之品質管理標準。
                 必要時,擇一適當工地,以分項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邀集相關單位演練工法、管控、

            過程等,以建立工地實體標準,及所需留存相關檢查、抽查紀錄等。
                 監造人員應將前揭施工說明會、實作演練等所建立施工工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
            工結果等標準,作為持續性監督與查證重點。

                 監造人員應監督施工廠商於每一檢驗停留點完成其施工、安裝、製造、測試時,須依據
            契約圖說、規範及品質計畫等之規定自行檢查,並依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核可之自主檢查表
            逐項填列,經施工廠商工地授權代表、品管負責人簽認(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工程司核

            定之施工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合格後通知監造人員抽查。在此期間內監造人員應隨時
            至現場監督施工情況,一旦發現缺失時應立即督促施工廠商予以改正,必要時填寫缺點改進

            工作指示通知/回報單。
                 施工期間之抽查資料應由監造人員妥善建檔保存,有關量測、抽查、試驗、測試及施工
            抽查等紀錄之保存應依技術資料管理作業之規定辦理;監造人員應備妥相關核准文件及執行

            紀錄配合上級單位之稽查或督考作業。
                 各施工項目之施工品質抽查記錄表列項目皆為檢驗停留點,其內容、抽查項目將依各工

            程契約之特性、規範,得由各監造人員斟酌增減修訂,於監造計畫書中敘明。
                 又監造人員之施工抽查時機,分為檢驗停留點抽查與不定期抽查兩類,為有效查證廠商
            之施工品質,監造人員應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

                 因此,一般施工品質抽查記錄表所列項目皆為檢驗停留點,監造人員若須區分抽查記錄
            表列項目究為檢驗停留點抽查,或不定期抽查項目,則須於監造計畫書中(或於抽查記錄表)
            敘明後辦理之。

                 施工抽查之檢驗停留點、界面作業如完成安裝後之保養維護作業及測試作業需銜接之後
            續作業流程,詳各項施工抽查作業。

            三、不合格品瑕疵列管、改善追蹤管制












                                                          166                                                                                                                     167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