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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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1. 變更方案成立
變更方案由技術科或監造工務所依變更方案簽辦變更作業;主辦單位得邀集相
關單位(細部設計廠商、施工廠商、其他相關單位)研擬方案,並於完成變更
圖說、規範及預算等文件審核後,交由監造工務所辦理契約變更會勘。
2. 變更原則之核定
技術科或監造工務所於收到變更方案後,應檢附相關變更資料簽報變更原則,
簽報內容應包含變更緣由、變更內容、經費預估(含 A. 原契約金額 B. 預估本
次變更加帳、減帳金額 C. 預估契約加帳累計金額 D. 預估契約變更累計金額)
及預算來源、限制性招標法源依據、責任檢討、工期影響、是否需拆除廢棄已
完成項目及是否先行施工等相關資料,簽報工程處處長核定。
辦理契約變更於確立變更原則後,主辦單位應評估是否委請細部設計廠商辦理
變更作業,並依細部設計契約管理程序書規定簽請處長發布變更通知,並副知
監造工務所。
3. 契約變更會勘作業
技術科或監造工務所簽陳變更原則經工程處處長核定(或初核)後,應由監造
工務所簽報工程處處長核派適當人員依核准權責邀集技術科、政風室、會計室、
設計單位、預算來源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及施工廠商辦理會勘,辦理變更會勘
紀錄應據實逐項申述:(一)變更依據(應檢討是否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限
制性招標相關規定)、(二)變更緣由、(三)變更內容、(四)預算來源、
(五)符合「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項次及據以辦理之相關核准、
監辦、備查等相關規定、(六)責任檢討、(七)工期影響、(八)拆除廢棄、
(九)是否先行施工等;簽報契約變更會勘紀錄應經簽會技術科審查前述項目,
並由工程處處長核定。
契約變更如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且增加或減少分
別累計之金額較大者,超過訂約總價一成或查核金額之較小值者,機關應檢討
相關責任;如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
約績效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4. 需先行施工之程序
監造工務所於辦理契約變更如需先行施工,監造工務所應先確認預算足以勻支,
並於完成會勘作業後報請處長核定後函請施工廠商配合辦理,否則應先籌妥財
源後,始得施工。
5. 契約變更之核定
監造工務所辦理會勘後,應編製契約變更書、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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