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6 臺北捷運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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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品質管理實務運作





                             件,報請工程處處長核定。其餘事項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第十點辦理。
                           6. 契約變更之估驗

                             契約變更經監造工務所應檢附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書件,報請工程處
                             核定後,始得就超出原契約數量或項目部分辦理估驗計價。但契約變更致有新
                             增單價時,在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得依工程處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表預估

                             單價八成估驗,俟與施工廠商議定單價後,再行調整計價。
                             工程處應督促工務所適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百分之
                             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一次以上之檢討修正。如監造

                             工務所延誤時機,致施工廠商或機關權益受損者,應負其應有之責任。
                             規格變更若涉及用料政策變更,須循 QSOP 土建、水環工程用料政策規定完成
                             變更方案之審查作業,規格變更若涉及招標文件(包括投標書、工程價目單、

                             施工技術規範、特定條款、特別技術規範、設計圖、其它相關修正資料等),
                             可依 EMA 工程契約變更規定,由主辦單位邀集相關單位(細部設計廠商、施

                             工廠商、其他相關單位)研擬方案,並於完成變更圖說、規範及預算等文件審
                             核後,交由監造工務所續辦契約變更會勘作業、需先行施工之程序、契約變更
                             之核定、契約變更之估驗等作業。

                 3.3.2.3 現場監造作業

                     現場監造作業應依契約、監造計畫、EMA 程序、工程處相關作業程序及一般工程慣例執
                 行相關監造作業,當文件互有衝突時,應以契約所規定之文件優先順序及工程司解釋為準。

                     工程司執行職務,簽發各種決定、證明文件及指示之權限係以契約內明文規定者為準,
                 除依據契約條款規定外,工程司以外之第三人對廠商之指示及指揮無效。如分包廠商對不
                 同人員辦理施工標準有疑義時,監造人員應要求廠商將分包廠商之疑義依契約向工程司提

                 出確認。
                     監造單位於訂定施工抽查標準時,應明確列出施工檢驗停留點,告知廠商檢驗時點,以
                 利廠商於整體品質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中配合訂定,並據以提出檢驗申請。惟若涉及日後施

                 工協力廠商或選定之材料設備廠牌不同,則檢驗停留點或管理標準將有不同之施工項目,可
                 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與廠商協調確認施工流程後,配合修訂監造計畫及檢驗停留點。

                     監造人員應隨時巡視工區,發掘工地潛在進度/品質問題,依據契約允收標準確實要求
                 廠商達成契約所描述之工藝水準,對於下列各項,監造人員應提出具體作法並紀錄其重點,
                 包括:

                 一、 查證廠商相關書面作業落實執行狀況,及材料取樣、抽驗(包括廠驗、現場取樣)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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