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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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品質管理





                 四、量測分析及改善

                     ( 一 ) 內部稽查:至少應包含
                           1.  稽查計畫:細部設計廠商對本專案品質計畫之實施,應於開工通知日起 90 天內

                             辦理第一次全面性品質稽查,爾後每半年至少辦理乙次全面性品質稽查,以確
                             保品質計畫之適切性與落實度。
                           2. 稽查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稽查對象、時程、範圍、稽查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3.  稽查作業應由廠商公司中,經檢定合格或完成內部品質稽查訓練且與稽查範圍
                             無直接責任之非本專案組織人員執行。

                           4. 稽查報告應於稽查作業完成後 15 天內提送本局備查。
                     ( 二 )  產品品質查證:細部設計廠商專案組織應對本專案階段性設計成果及協力廠商產
                           品之品質執行查證,查證作業至少應包含:

                           1. 查證階段及時程。
                           2. 查證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查證對象、時程、產品、查證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3. 查證人員:應由專案組織品保負責人執行。

                           4. 查證報告應於查證作業完成後 15 天內提送本局備查。
                     ( 三 ) 不符合產品管制: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1. 不符合產品之識別、記載、隔離、檢討、處理與對有關職權單位通知等方式。

                           2.  不符合產品管制表,內容至少包括:序號、發現單位、改善單位、不符合敘述、
                             改善結果、預定結案時間、實際結案時間。

                     ( 四 ) 矯正與預防措施: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調查、分析與消除設計過程中不符合產品產生原因,及採取之矯正、預防措
                           施其中包含相關程序之修訂或調整。

                     ( 五 ) 責任
                                每一頁設計計算書及其附件,在提送本局之前,均應經由設計者與校對者之

                           簽署與註明日期,以表示校對與核准工作已完成,且校對者應附加說明,解釋所
                           使用之校對方法。
                                每一頁文件、圖說與其修訂版本,在提送本局之前,均應經由設計者與校對

                           者之簽署與註明日期,以表示校對與核准工作已完成。除符合本文件之規定者外,
                           在適當時機,每一張圖說均應校對,以確保與細部設計廠商經校核完成之計算書
                           相符。

                                細部設計廠商送交本局核定之文件與圖說,均應檢附由計畫經理或其授權代
                           表所簽署之函件,說明所附文件與圖說已依契約規定校對與認可。
                                提送施工費用估算書應檢附工作成果審核紀錄表(含估算組組長及各專業組

                           組長簽署),以確保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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