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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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等級項目清單,為品質計畫之一部分,並於採購、生產、組合、安裝與測試各階

                       段中訂定與實施所必須之品管作業。
                 ( 三 )  在生產、組合、安裝等階段屬於特殊製程之項目清單,特殊製程之工作方法及品

                       質管制查驗點及標準,應以書面或合格之樣品予以規定,其人員皆應充分訓練並
                       經檢定合格。所有特殊製程之執行過程、設備及人員應保留完整紀錄,並於工程
                       司要求時提送核備。

            六、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 一 )  契約相關章節之設計驗證、製造、進場、安裝、試車、整合測試、可靠度及維修

                       度驗證測試等各階段之檢、試驗與測試項目清單及作業程序預定提送時程。
                 ( 二 )  作業程序中作業說明之內容除應符合契約相關章節規定外,至少亦應包含:檢驗
                      與測試作業執行之權責及人員資格、適當時機及地點、方法及標準、參照之圖說、

                      使用機具、檢測儀器、環境條件、不符合產品之處置方式、檢驗與測試作業流程
                       以及自主檢查表等。

            七、自主檢查表
                 自主檢查表之格式至少應包含工程標號、名稱、施工項目、施工地點、檢查時間、檢查

            項目、引用圖說規範之標準(含標準值)與結果(檢測(查)值)紀錄欄、檢查人員簽署欄。
            八、不合格品之管制:應建立作業程序,重點至少應包含

                 ( 一 ) 不符合產品之識別、記載、隔離、檢討、處理與對有關權責單位通知等方式。
                 ( 二 )  不符合產品管制表,內容至少包括:序號、發現單位、改善單位、不符合敘述、
                       改善結果、預定結案時間、實際結案時間。

            九、矯正與預防措施:應建立作業程序,重點至少應包含

                 ( 一 ) 審查、判定不符合原因。
                 ( 二 ) 評估、決定及實施矯正與預防措施。
                 ( 三 ) 紀錄保存。

                 ( 四 ) 追蹤採行措施之成果。
            十、內部品質稽核:應建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含

                 ( 一 )  稽查計畫:開工通知日起 180 天內廠商應對本工程組織辦理第一次全面性品質稽
                       查,爾後每年至少辦理乙次全面性品質稽查,以確保品質計畫之適切性與有效性。

                 ( 二 ) 稽查作業說明:至少應包含稽查對象、時程、範圍,稽查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 三 )  稽查作業應由廠商之公司中,經檢定合格或完成內部品質稽查訓練且與稽查範圍
                       無直接責任之非本工程組織人員執行,品管負責人應配合參與作業。

                 ( 四 ) 稽查報告應於稽查作業完成後 15 天內提送工程司備查。
            十一、文件紀錄管理系統:應建立作業程序,重點至少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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