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5 捷運工程施工管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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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序,至少應包含

                   ( 一 ) 查證階段及時程。
                   ( 二 ) 查證作業說明:至少應包含查證對象、時程、產品,查證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 三 ) 查證人員:必須有本工程組織品管人員參與執行。
                   ( 四 ) 查證報告:作業完成後 15 天內提送工程司備查。

            十九、統計技術應用:應建立作業程序,重點至少應包含
                   ( 一 ) 鑑定應用項目,至少應涵蓋鋼筋、混凝土、監測等項目。

                   ( 二 ) 鑑定所須之統計技術與成果顯示方式。
                   ( 三 ) 執行與管制上述所鑑定出之統計技術的應用、判讀及處理。
                   ( 四 ) 各項統計分析之資料及結果應納入月進度報告中。


            4.3.3 工程監造計畫要求

                 監造計畫之製作係以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規模為基準編訂,其內容係依作業要點規定之章
            節編排,惟監造工作之範疇,除品質外,尚包括預算之掌控、工程進度管控、現場安衛環保

            之監督管理等,編製監造計畫時,應斟酌工程規模、屬性納入,以符實需。
                 監造計畫製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監造計畫應對人力規劃、監督作法、監督紀錄,及就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

                 如何有效審查,作有系統之規劃,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工務所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
                 造範圍、監造組識、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

                 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章節。若工程包括
                 有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涵蓋土建、水電、環控、電(扶)梯及機電系統),應另增加「設
                 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之章節。

            二、監造工務所應對於下列各項,提出具體作法並紀錄其重點,包括:
                 ( 一 ) 查證施工廠商相關書面作業落實執行狀況。
                 ( 二 ) 材料取樣、抽驗(包括廠驗、現場取樣)檢試驗及對檢、試驗數據整理分析、管制。

                 ( 三 ) 對現場施工工法、施工管控、施工過程與施工結果作持續性監督與查證。
                 ( 四 ) 不合格品瑕疵列管、改善追蹤管制等。
                 ( 五 )  對施工廠商內部品質稽核結果、及自主品管落實度,做進一步之稽核與評估檢討,

                      並要求施工廠商作出回應。
                 ( 六 )  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與營運溝通作業程序之規定,明確將邀請捷運公

                       司參與之作業納入。
            三、 監造計畫除依契約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應參酌其他法令規定訂定,如臺北市政府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勞

                 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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