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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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捷運路線評估
圖 6-6-2 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劃定原則示意圖
2. 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不包括下列各項
(1) 非都市發展用地、位於依水土保持法劃定公告之山坡地、山限區、環境敏
感地區。
(2) 指定古蹟所在之街廓。
(3) 公共設施用地。
(4) 捷運開發區、聯合開發區。
(5) 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
(6) 臺北市政府已設定地上權或屬推動中重大建設。
( 三 ) 容積獎勵機制
1. 第一級場站(屬高運量系統之場站及雙軌道以上交會之場站)
(1) 核心區:容積獎勵為基準容積 30%。
(2) 一般區:容積獎勵為基準容積 15%。
2. 第二級場站(屬中運量系統之場站)
(1) 核心區:容積獎勵為基準容積 20%。
(2) 一般區:容積獎勵為基準容積 10%。
( 四 ) 適用容積獎勵之開發基地規模
1. 住宅區以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或為完整街廓為原則。
2. 其餘土地使用分區以 5,000 平方公尺以上或為完整街廓為原則。
3. 街廓總面積未達 1,000 平方公尺應整併相鄰街廓達 1,0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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