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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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捷運路線評估
































                                          圖 6-6-2 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劃定原則示意圖




                           2. 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不包括下列各項

                              (1)   非都市發展用地、位於依水土保持法劃定公告之山坡地、山限區、環境敏
                                 感地區。
                              (2)  指定古蹟所在之街廓。

                              (3)  公共設施用地。
                              (4)  捷運開發區、聯合開發區。
                              (5)  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

                              (6)  臺北市政府已設定地上權或屬推動中重大建設。
                     ( 三 ) 容積獎勵機制
                           1. 第一級場站(屬高運量系統之場站及雙軌道以上交會之場站)

                              (1)  核心區:容積獎勵為基準容積 30%。
                              (2)  一般區:容積獎勵為基準容積 15%。

                           2. 第二級場站(屬中運量系統之場站)
                              (1)  核心區:容積獎勵為基準容積 20%。
                              (2)  一般區:容積獎勵為基準容積 10%。

                     ( 四 ) 適用容積獎勵之開發基地規模
                           1. 住宅區以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或為完整街廓為原則。

                           2. 其餘土地使用分區以 5,000 平方公尺以上或為完整街廓為原則。
                           3. 街廓總面積未達 1,000 平方公尺應整併相鄰街廓達 1,0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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