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1 捷運路網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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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五 ) 基地開發後總容積依下列公式核計
                      V=V0+V1+V2+V3+V4

                      V: 土地開發後總容積。總容積加計各項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容積移轉移入之容

                          積、增額容積、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及其他容積獎勵等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2 倍。
                      V0:開發基地基準容積。
                      V1: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容積獎勵。
                      V2: 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申請核給容

                              積獎勵。
                      V3: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V4:容積移轉移入之容積、增額容積及其他都市計畫容積獎勵。
                 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容積獎勵,如圖 6-6-3 所示。




































                                      圖 6-6-3 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容積獎勵示意圖




                 ( 六 ) 容積獎勵回饋捐贈
                           申請基地應以 V1 之百分之五十容積獎勵對應持分之樓地板面積興建完成

                       後,無償捐贈予市府,回饋市府部分,將提供 50% 挹注捷運建設基金(以依循中
                       央增額容積政策並維持捷運永續健全營運);如經審議通過後得以繳納等值之回

                       饋代金(代金之計算應經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土地開發後總容積之容積樓地
                       板之價格,並經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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