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捷運技術 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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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吳宗憲、侯世傑、黃國玉、鄭志弘 捷運松山線機電系統功能精進與施工管理
3. 最終設計審查:
最終設計審查之目的是在確認所有先前審查之意見均經處理,及所有需修訂之部
份已納入最後設計中。並召開最終設計審查確認會議,做最後確認。
(二) 海外檢測
為確保捷運通訊系統之品質符合契約一般規範(GS)、特別技術規範(P.T.S)及審查
核定之規格,避免品質不良延宕工程進度事件發生。
(三) 工程界面及協調作業
界面協調在合約任何階段,廠商和關聯廠商在主廠商主導下應討論、協議雙方界面
事宜。
1. 機機界面協調
在機電界面協調過程,各相關之界面機電標之契約責任均於特別技術規範之目錄
B中有詳細規定,並須相互確認及簽署ICD(Interface Control Document)文件,若有
爭議則由主廠商協調解決之,並將協調簽署之界面(ICD)文件提送工程司備查。
2. 機土界面協調
系統標須與土木裝修標、車站家俱標等各標進行之協調作業,透過土木裝修標
每月召開之CIP(Coordinated Installation Program)會議,協調工地現場施作之界面事
宜。透過土木裝修標繪製之SEM(Structural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Drawing)/CSD
(Combined Services Drawing)圖、裝修施工圖,確認所需預埋管、套管、開孔、電
纜溝等位置與高程,及協調確認設備與控制盤之位置。
(四) 船運作業
工廠測試報告經工程司核定後始得申請船運作業,船運作業需依據廠商提送經工程司核
准之船運計畫(包含預計船運之設備與時程、船運之公司、通關點驗之公證公司、設備與材
料之包裝與儲存及倉儲規劃等)辦理。
1. 所有的運輸須獲相關主管核准。
2. 一般規範1.10.2(2)條規定,所有包裝程序須經工程司核准,且各箱內應包含有包裝目
錄、標示號碼、商標尺寸、重量與內容物以及任何相關之圖說。
3. 一般規範1.10.2(3)條規定備品包裝之預防措施。在船運之前應先完成設備製造後之工
廠測試;工廠測試報告應送工程司審核,工廠測試報告未經核可之設備不得逕行船
運,且依一般條款附錄保險約定事項之規定,廠商須辦理海、陸、空貨物運輸保險
(按契約金額加一成投保)。工務所除協助廠商辦理通關進口作業外,亦依規定審核
廠商提送之測試報告、包裝程序及簽核船運申請許可。
(五) 施工前準備作業
廠商進場施作前須先完成施工圖說送審工作,辦理現場會勘確認已符合進場條件及預埋
管件通管完成,與關聯廠商協調管線安裝路徑,準備必要的管線材料及設備。
(六) 施工機具
本標使用吊車、堆高機、佈纜車、施工架、車牙機、砂輪機、電鑽、彎管器等施工機具。
(七) 自主檢查
廠商需於安裝過程中之停檢點或安裝完成時,依據核定之自主檢查程序進行自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