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捷運技術 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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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吳宗憲、侯世傑、黃國玉、鄭志弘  捷運松山線機電系統功能精進與施工管理



                 3. 最終設計審查:

                        最終設計審查之目的是在確認所有先前審查之意見均經處理,及所有需修訂之部
                    份已納入最後設計中。並召開最終設計審查確認會議,做最後確認。
            (二) 海外檢測
                 為確保捷運通訊系統之品質符合契約一般規範(GS)、特別技術規範(P.T.S)及審查
            核定之規格,避免品質不良延宕工程進度事件發生。
            (三) 工程界面及協調作業
                 界面協調在合約任何階段,廠商和關聯廠商在主廠商主導下應討論、協議雙方界面

            事宜。
                 1. 機機界面協調
                        在機電界面協調過程,各相關之界面機電標之契約責任均於特別技術規範之目錄
                    B中有詳細規定,並須相互確認及簽署ICD(Interface Control Document)文件,若有

                    爭議則由主廠商協調解決之,並將協調簽署之界面(ICD)文件提送工程司備查。
                 2. 機土界面協調
                        系統標須與土木裝修標、車站家俱標等各標進行之協調作業,透過土木裝修標
                    每月召開之CIP(Coordinated Installation Program)會議,協調工地現場施作之界面事
                    宜。透過土木裝修標繪製之SEM(Structural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Drawing)/CSD
                    (Combined Services Drawing)圖、裝修施工圖,確認所需預埋管、套管、開孔、電

                    纜溝等位置與高程,及協調確認設備與控制盤之位置。
            (四) 船運作業
                 工廠測試報告經工程司核定後始得申請船運作業,船運作業需依據廠商提送經工程司核
            准之船運計畫(包含預計船運之設備與時程、船運之公司、通關點驗之公證公司、設備與材

            料之包裝與儲存及倉儲規劃等)辦理。
                 1. 所有的運輸須獲相關主管核准。
                 2. 一般規範1.10.2(2)條規定,所有包裝程序須經工程司核准,且各箱內應包含有包裝目
                    錄、標示號碼、商標尺寸、重量與內容物以及任何相關之圖說。
                 3. 一般規範1.10.2(3)條規定備品包裝之預防措施。在船運之前應先完成設備製造後之工
                    廠測試;工廠測試報告應送工程司審核,工廠測試報告未經核可之設備不得逕行船

                    運,且依一般條款附錄保險約定事項之規定,廠商須辦理海、陸、空貨物運輸保險
                    (按契約金額加一成投保)。工務所除協助廠商辦理通關進口作業外,亦依規定審核
                    廠商提送之測試報告、包裝程序及簽核船運申請許可。
            (五) 施工前準備作業
                 廠商進場施作前須先完成施工圖說送審工作,辦理現場會勘確認已符合進場條件及預埋

            管件通管完成,與關聯廠商協調管線安裝路徑,準備必要的管線材料及設備。
            (六) 施工機具
                 本標使用吊車、堆高機、佈纜車、施工架、車牙機、砂輪機、電鑽、彎管器等施工機具。
            (七) 自主檢查
                 廠商需於安裝過程中之停檢點或安裝完成時,依據核定之自主檢查程序進行自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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