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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179
估需求人力等資料,由本局工程管理處依各工程處所提資料評估、並考量工地實際施工現
況,就現金需求面及工作面兩方向評估各工程處於下年度之人力需求後,先行初步審查、
調整各工程處間工程人力,後召集各土建工程處開會檢討,於會中完成下年度工程人力調
整,並定期視需求於年度當中 (6 月 ) 召開會議檢討上半年度實際執行情形及視各工程處反
映再做部分人力調整。原則上人力數由所屬各工程處間依工程量之消漲調整調派,如仍有
不足,再視業務需求檢討、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支援調派。以維持各工程處間人力均衡並
得以順利推展所有工程。本處為使人力調整作業順利進行,於現金需求面及工作面之工程
人力評估均有訂定評估之標準,其中現金需求面部分:自辦監造以 400 萬 / 人月,委外監
造以 1000 萬 / 人月作為評估基準;工作面部分:則依各主要工項及施工階段設定人力配
置之標準 ( 如高架車站、地下車站、機廠之結構與裝修工程、潛盾、交維管遷等工程 ) 及
施工期程 ( 開工前、施工前、中、後期,驗收期等 ) ,作為評估基準,建立可長可久並為
各工程處接受之工程人力檢討調整機制。
9. 施工廠商及分包施工廠商考核:
為加強並有效管理捷運工程施工標施工廠商及分包施工廠商之施工水準,提升捷運工
程品質,針對查核金額以上捷運工程施工標,每季辦理 1 次考核,1 年共考核 4 次;考核
結果,若施工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將依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
辦理。總評分 69.9 分以下應註明具體之不良事蹟,各工程處應函請施工廠商總公司加強
督導改善,如下一季持續總評分數仍為 69.9 分以下,將提報本局工務會報討論後,自次
日起 1 年內為本局不予核定之分包施工廠商;總評分 90 分以上亦應註明具體之優良事蹟,
並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10. 磋商協調會議:
施工廠商或工程處就關於契約或因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均應由施工廠商與工程處
本於誠意隨時進行磋商與協調。施工廠商與工程處進行磋商與協調後,如仍未能就爭議
之解決達成協議,得再與捷運局進行磋商與協調。針對捷運各施工標之爭議事件,捷運
局共進行磋商協調 20 件,1 件尚在磋商進行中。藉由磋商協調機制,化解爭議,可有效
減少施工廠商後續提出調解、仲裁、訴訟所需耗費之時間與金錢。
11. 捷運在建工程路平專案稽查:
配合本府辦理路平專案稽查作業,特別成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各區工程處
路平專案稽查評鑑小組」,其成員由本局品保處、工務管理處、政風室等單位組成,總
計 4 人,自 98 年 1 月 9 日起每月每一土建工程處查核 1 次,稽查方式係由稽查小組成員
於工區步行查察,各成員依「捷運工程路平專案查核表」進行查核,檢查重點包括工區
道路路面是否平整(有無不平順、不整齊、波浪、破洞、凹陷、龜裂、積水)、路面坑
洞是否及時修補、修補處有無切割方正與周邊路面瀝青齊平、路面及覆蓋鈑是否平整、
覆蓋版與路面交界處是否拉順、人孔蓋與路面是否接順、標線是否清晰、舊標線是否去
除、標線是否脫落等;共完成路平巡查考核報告 48 篇,並將路平巡查缺失照片利用本局
工務督考管理系統交換文件上傳,工程處三天內完成改善,將改善前後之照片上傳本局
工務管理處銷案,以確實落實捷運在建工程路面平整為目標。
12. 整合協調機電系統界面:
依據 99 年 7 月 23 日交通部頒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修訂版第三及第
十二條規定,工程建設機構於報請辦理初勘前,應確認擬通車營運路段已完成之營運要
件中,於已奉行政院核定之計畫,仍應至少提出包含機電系統之驗證與認證報告。由於
在系統穩定性測試前,相關廠商所提機電系統與環境控制系統之驗證與認證各項系統之
測試及整合測試,係針對該各系統工程之子系統進行整合測試,並未有跨系統與跨數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