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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181



            3. 工程檢查管制作業:

                本局第一條捷運線木柵線,通車前陸續發生帽樑裂縫及電聯車火警事件,面對民眾質
               疑聲浪不斷,木柵線通車似乎遙遙無期。為平息市民疑慮,使木柵線及早通車,市府決定
               辦理木柵線體檢,藉由各方推薦之國內外專業人才組成木柵線體檢委員會。經過 2 個月時
               間密集研討會勘,於 84 年 5 月完成之體檢報告中確認,除帽樑裂縫必須於通車前補強完
               畢之外,木柵線可以在安全無虞下營運通車,延宕多時的木柵線終於在 85 年 3 月 28 日正
               式通車。基於木柵線體檢的成效卓著,85 年 1 月由市府延聘 9 位專家學者成立淡水線工
               程檢查委員會,針對淡水線工程進行徹底檢查,作為完工前缺失改善之參考。經過數月之
               缺失改善作業,淡水線自淡水站至中山站順利通過初、履勘,並於 86 年 3 月 28 日通車,
               成為國內首條完工通車之高運量捷運系統,開啟臺灣交通史新紀元。木柵線及淡水線受檢

               過程中,仰賴外界學者專家提供諸多協助,當時本局曾對社會大眾允諾,日後捷運各路
               線之檢查作業將由本局自行辦理,一方面透過局內自我檢查確認各項工程均能達到預期
               目標,另一方面則向外界印證本局成立十年來,技術方面足以獨立完成捷運建設之各項工
               程。自辦工程檢查另一目標係為未來各路線初勘、履勘預作準備,希望藉助自辦工程檢查
               之過程、結果及各項改善作業等完備之書面紀錄資料,提供初、履勘委員作業時之參考。
               「捷運局自辦工程檢查計畫」於 86 年 6 月 14 日奉市府同意備查,86 年 7 月本局首度自
               行辦理捷運臺北車站之工程檢查作業,檢查範圍為淡水線臺北車站及連接中山站之隧道,

               由當時的陳副局長椿亮擔任總召集人。由於自辦工程檢查對通車前之初、履勘作業助益甚
               大,且工程檢查報告書所提供之完整檢查紀錄亦深獲初、履勘委員之讚許,以致後續各捷
               運線通車前辦理工程檢查成為本局慣例,並正式納入工務管理手冊據以執行。87 年底,
               新店線北段及中和線順利完成工程檢查作業,在後續的履勘階段,交通部履勘委員建議本
               局邀請捷運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主管同仁參與工程檢查,以使用者立場將營運、維修等相
               關意見納入工程檢查考量。88 年初新店線南段工程檢查開啟捷運公司參與本局工程檢查
               之先河,此亦成為往後工程檢查之標準組織架構。
                捷運路線通車營運前,須擇適當時機以客觀、務實且符合工程效益之角度檢視整體工
               程,確認相關軟、硬體設備功能均能符合契約規範及主管機關要求,並針對各項可能影響

               營運安全、乘客便利及後續維修等潛在因素預作因應及改善。其控制重點為,考量工程檢
               查之詳實、完整及改善項目可提早作業等因素,開始工程檢查之適當時機應於通車營運之
               六個月 ( 至少 ) 前進行,並於初勘前完成工程檢查報告。工程檢查小組係任務編組 ( 由捷
               運局與捷運公司聯合編組 ),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 1 人,及土木軌道組、系統營運組、
               建築水環組等 3 個分組,每個分組設督導副總 1 人,分組召集人 1 人,工程檢查委員 5 ~
               7 人,工程檢查小組另設工作小組,包括小組長 1 人,組員 2 ~ 5人,辦理所有聯繫、協調、
               溝通、作業管控、資料彙整及各項行政支援等事項。工程檢查小組各分組委員依組別或獨

               立赴工地查核各檢查項目。檢查項目包括:
               (1) 土木軌道組:車站、變電站、機廠、隧道、軌道等之土木結構等。
               (2) 系統營運組:除電聯車、號誌、供電、通訊、自動收費系統、機廠設備等個別系統之
                  檢查外,並須查驗與界面標及既有系統間之相容性。
               (3) 建築水環組:建築裝修、車站內電 ( 扶 ) 梯、水電、空調、照明、消防等設施設備及設
                  備運轉、噪音防制,隧道內照明、通風及消防安全設施,以及站體外之人行步道、無
                  障礙人行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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