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捷運技術 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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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林柏榮、馬婉容            臺北捷運的工程管理機制



                工程標之整合測試。有鑒於單一系統標無法進行跨數個工程標及跨數個工程處進行界面
                整合,本局工務管理處召集相關相關單位開會研討、工地現場會勘,整合跨系統及協調
                跨工程處界面事宜,並主導分別針對非營運路段及配合已營運路段進行聯合夜間之整合
                測試,以達品質管制及縮短界面處理時效之目標,有效提升行政效率。本局工務管理處
                跨系統整合測試包含供電標緊急發電機加卸載測試、供電標緊急電力系統與水環標低壓
                盤訊號界面模擬測試、環控標隧道通風功能整合測試等跨系統界面及跨多個單位之整合。
                其中供電標緊急發電機加卸載測試作業係為規範監造工務所驗證高運量捷運系統主變電
                站停止供電時,供電標緊急發電機可正常供應營運區段維生負載用電,及一段隧道又發
                生火警時,緊急電力是否可再承受啟動隧道風機負載之測試作業,以有效整合供電標、
                環控標、各維生負載界面;供電標緊急電力系統與水環標低壓盤訊號界面模擬測試係為
                規範監造工務所驗證高運量捷運系統主變電站停止供電時,供電標緊急發電機緊急電力
                系統是否可與水環標設備連動之訊號界面模擬狀態檢查測試作業,以有效整合供電標、
                水環標訊號傳遞界面;隧道通風功能整合測試作業係為規範監造工務所驗證捷運高運量
                系統環控工程、中央監控系統訊號是否可與機電系統標等系統整合,並完成環控系統隧
                道通風之正常、緊急、塞車等模式功能及隧道通風風向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之檢查測試作
                業,以有效整合電聯車、號誌、供電、通訊標等界面,進行之系統功能整合測試。基於
                為使本局在進行上述大系統之整合測試有嚴謹之標準作業程序可依循,並於適當時機針
                對通車路段整體工程進行跨系統界面之功能整合縮短界面處理時效,本局工務管理處依
                辦理該等測試之經驗,邀集各相關單位召開多次研討會,以制訂工務管理使用手冊相關
                章節;而此一由本局工務管理處主導之測試,具有對本局工程處所做相關測試進行驗證
                與認證之功效,使通車路段達成初履勘要件,進而使全系統在安全無虞下通車營運。

            (三)工程移交階段

                 工程移交階段之管理要項包含捷運系統工程設施設備移點交管制作業、捷運系統設施設
            備驗收後至移交前維護管理管制作業、工程檢查管制作業。建立上述管理要項之標準作業,
            納入工務管理使用手冊,以供作業依循。
            1. 捷運系統工程設施設備移點交管制作業:
                係為提高點交移交作業效率,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各線設施設備

               點交移交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捷運設施設備點交、或於驗收或實質完工後即以移交 ( 應
               於驗收後三個月內完成移交暨列帳作業 ) 予捷運公司使用。其控制重點為,工程未達竣工
               或實質完工者,因應提早營運通車之需要,各工程標需提送「驗收或實質完工預估完成時
               間執行狀況表」函報本局,於符合安全無虞不影響營運下,簽奉 市長核准後,始得辦理
               點交;點交之項目由雙方協調後辦理之,點交時已交付捷運公司之項目,辦理移交 作業時,
               不需再行重覆提送;惟移交時應完成所有設施、設備 ( 含工具、儀器、備品、物品等 ) 及
               相關文件之交付作業。
            2. 捷運系統工程設施設備驗收後至移交前維護管理管制作業:
                係為捷運系統工程之設施設備於驗收後至移交前,得以維護管理。其控制重點為工程

               設施設備於驗收後,在尚未與捷運公司點交或接管或營運通車前,為有效管理工地,工程
               處可依現場狀況訂定管理作業規定;工程處視需要與保全公司訂定契約,契約內容應有要
               求保全人員管制工區人員進入及離開時間之條文,保全人員執勤狀況之查核方式及罰則機
               制及緊急事故管理與通報機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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