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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48 期 137
(2) 所有的系統、子系統及設備項目包括安裝或操作,若與現有號誌設備相連接,須與臺
北大眾捷運系統先前的號誌系統標所提供之設備相容。其目的乃透過系統相容條款,
以確保新系統與舊系統能一車到底系統相容。
(3) 在相關的號誌設備室須提供每一聯鎖區之維生電驛或固態聯鎖控制。其目的乃透過廠
商使用固態聯鎖控制後,相關控制邏輯並不受影響,而設備所佔據之空間已有效地縮
減,相關複製裝置設計亦易於達成。
(4) 在每一站的詢問室與號誌設備室內須各提供一 VDU 控制電腦,可監控所屬控制區域,
並在 CCR 斷線時控制列車。其目的乃透過 VDU 控制電腦除保有原來就地控制盤之功
能外,更具彈性,相關顯示方式及功能可更符合需求,設置位置亦可依需求變動,例
如未來可移置行控中心。
2. 中運量由木柵線至文湖線之規設成果及歷程
(1) 要求所有的電聯車必須可以在任何臺北大眾捷運系統路網主線上的所有路線上做全功
能的運轉。其目的乃透過系統相容條款,以確保新系統與舊系統能一車到底系統相容。
(2) 廠商應依本契約提供所有必要的設備以擴充和整合既有木柵行控中心的設施於內湖機
廠之內湖行控中心,另廠商需更新 ( 更新係為將原有設施全部換成新設施,新設施須
為全新設備 ) 原有木柵線之行車監控系統設施 ( 包含木柵線 51 對車、木柵線主線 ( 含
車站及道旁 )、木柵行控中心、木柵機廠及木柵機廠測試軌 ) 及相關機電系統之配合更
新。其目的乃透過更新既有木柵線系統,以確保新系統與舊系統能一車到底系統相容。
(3) 數據通訊應考量具自動備援通訊路徑之設計。當正常之通訊路徑故障時,應能切換由
自動備援通訊路徑取代,以維持系統之正常運作。任何數據通訊之異常或故障不得影
響系統營運之安全。目的為增強系統複製裝置之設計,強化系統營運能力。
(4) 車載設備之維生功能部分之軟硬體,應採自動備援之方式設計,並具故障自趨安全之
考量。增強系統複製裝置之設計,強化系統營運能力。
(5) 行車監控系統應使用新技術及故障自趨安全之設計,如 CBTC (Communication Based
Train Control)、或移動式閉塞區間 (Moving Block)、或其他符合下列有關新技術之規定
者。其新技術應利用高解析度之列車位置偵測及即時連續雙向列車與道旁 ( 或行控中
心 ) 數據通訊方式來達成系統內所有列車之行車監控,而高解析度之列車位置偵測,
其列車位置偵測之誤差值不得大於 10 公尺,並須用於列車自動控制 ( 如列車之行進及
顯示列車之位置於行控中心 )。其目的乃透過要求系統更新所採用之技術,提供各系統
廠商參與競標,擴大競爭平台。
(6) 模擬顯示板應採用最新投射式設計,工作站應採用液晶顯示螢幕或功能更佳之產品並
應提送工程司審查與核可。其目的乃透過顯示器要求採用最新之設計,以增進控制員
之操作效率。
(7) 增設備援行控中心:目的為加強系統控制能力,避免行控中心因不可抗拒因素故障,
影響系統營運運轉。
(四)通訊系統
通訊系統在捷運路網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如人之神經系統,提供資訊、視訊及語音資料,
並藉由光纖傳輸網路將各系統所有訊息傳送至行控中心處理,使得控制中心監控員,能夠有
效即時監控全路網之車站及列車運行狀況。
通訊系統包含自動電話系統、直線電話系統、電子郵件系統、閉路電視系統、無線電系
統、公共廣播系統、列車通訊系統、通訊光纖傳輸系統、通訊電力系統、旅客資訊顯示系統、
子母鐘等,這些子系統提供交換行控中心、各車站、機廠及列車間所需資訊,能有效提昇系
統運轉之安全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