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捷運技術 第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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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趙昆琳、林萬融、鄭安良 新莊線東門站通車後營運模式之探討
圖5 橘線與綠線可於古亭站月台同平面轉換
(二) 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捷運系統在通車之前,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
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進一步而言,捷運系統完工通車前
初勘與履勘作業,係依據交通部訂頒之「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辦理。近年來,隨著
捷運路網陸續通車營運,捷運系統早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倚賴的大眾運輸工具。考量捷運工
程技術日新月異,為更確保工程品質、營運安全及服務水準,交通部就捷運履勘作業要點檢
討修正,增訂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及營運機構辦理初勘前必須完成系統穩定性測試,並於
99年7月23日核定頒布實施。
交通部最新修訂履勘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摘述如下:
第3點: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及營運機構依前點規定自行或報請辦理初勘前,應確認
擬通車營運路段已完成下列營運要件,無營運安全之虞:
1. 各項土木建築、軌道及機電工程完竣。
2. 完成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且至少應包括下列指標:
(1) 試運轉期間系統可用度,其計算公式=(系統試運轉時間-系統延誤影響時間)
/系統試運轉時間。前述系統延誤影響時間係指系統或列車延誤超過90秒之異常
事件或事故。
(2) 平均列車妥善率,其計算公式=平均每日尖峰可用車組數/平均每日全車隊車組數。
3. 營運必需之人員均已進駐,並完成各項營運規章及計畫之專業訓練及相關模擬演練。
4. 各項必要之土建、機電及營運相關規章、列車運行計畫已訂定完成。
5. 緊急逃生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及有關安全標示均已具備。
6. 票務系統測試正常。
7. 提出整體系統之獨立驗證與認證報告。
第6點:初勘通過之依據,除應完成履勘前須改善事項外,地方主管機關須已完成營運
中斷交通緊急應變計畫,並應提出依未來通車初期營運班表連續7天以上之試營運報告,且
須符合下列要件:
1. 系統可用度達99%以上,且延誤5分鐘以上事件不得超過2件。
2. 平均列車妥善率達90%以上。
3. 系統啟動正常,且不得有發車失敗之情形。
4. 不得發生造成全線或區間單、雙向營運中斷之系統性故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