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捷運技術 第45期
P. 12
4 陳椿亮 、鄭國雄 、邱華悠 臺北捷運工程風險管理之發展與精進
1
3
2
(6) 地下水抽降:抽降水造成地面或建物沉陷。
(7) 鄰近建物處理:建物沉陷、傾斜、龜裂等,以適當安全措施、儀器監控,以
避免導致臨近建物龜裂、傾斜或倒塌,或居民抗爭之風險,或影響列車正常
營運。
2. 高架段:高架橋樑之托底、預鑄樑吊掛、基樁施作…等
3. 機電工程:生產製造過程是否符合需求、動態測試出軌、設施遭破壞…等。
4. 水環工程:低壓供電系統、不斷電系統、消防火警系統、電腦控制與監視系統…等
5. 其他:如餘土處理、破堤、重大管線遷移…等。
(四)計畫執行風險
1. 管理:品質管理、施工管理、設計管理、介面管理、型態管理等是否恰當與可行。
2. 採購:採購程序未符合公平性,形成綁標、參與投標廠商不足;合約執行過程
中,是否存在與契約或法律條文相互矛盾的地方,契約條款有漏洞或不完整;廠
商履約不力或不履約。
3. 財務:物價或工資異常上漲、材料嚴重短缺、通貨膨脹對興建成本之影響。
4. 界面協調不良或無法配合、民眾抗爭。
5. 廠商體質不佳或倒閉。
6. 整體經濟形勢不利,資金籌措困難。
四、臺北捷運風險管理發展歷程與轉化
臺北捷運工程局成立時,創始人 齊前局長即指定風險管理為重要之推動項目,歷
經20餘年的摸索發展,可概分為工程保險風險管理期、專職風險管理期、施工風險管理
期、制度化風險管理期等四個時期,分別敘述於後:
(一)工程保險風險管理期
1985年台灣電力公司核能三廠發生失火意外,造成巨額財物損失,因此中央政府
要求各公營事業均應要有完善的保險計畫,以移轉風險的做法,來減少災害造成
的損失。1987年臺北捷運工程局成立後,即引進統保的概念,針對工程可能造成
的風險,將整條路線的各工程標統合為一個保險標的,期以較少的保險費支出,
在任何一工程標發生重大災害事故後,皆可以得到適當的理賠,讓廠商有能力妥
善處理善後避免倒閉,並減少甲、乙方合約責任的爭議,此種作法因有其必要
性,故一直沿用至今。
(二)專職風險管理期
1988年8月臺北捷運工程局曾邀請三位美國教授William Ibbs、David Ashely、Paul
Teicholy來局介紹有關風險管理的理論與作法,他們建議除了以保險方式移轉風險
降低損失外,工程風險應有適當的管理方法,因而重新擬訂定捷運局風險管理的
方向,建議:
— 認真考慮在捷運局內部設有專職的風險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