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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許琮棋 葛尼仕 簡志明 蘆洲線核心機電系統之專案管理 - 從廠商及業主層面
(四) 履約過程之挑戰
共同承攬雙方欠缺良性互動:共同承攬雙方為追求共同的利益而合作,但因共同承攬雙
方在履約前已將雙方之承攬比例方配妥當,而在履約過程中往往因共同承攬一方自身利益或
過度迷失於本身之專業能力,常常造成事倍功半之狀況,而無法達到業主之要求。
共同承攬能力不夠:因本工程為跨6大系統,理應由共同承攬就各子系統標之送審文件
作初步之審查工作,但依目前實際送審文件品質觀之,共同承攬僅作形式上之審查,並未針
對實質內容加以把關,而使相關送審文件品質不良,影響工程進展甚大。另共同承攬對本工
程之介面整合仍有待加強,常因介面無法有效整合而使施工品質不良或浪費相關資源。
各子系統對共同承攬認知不足:各子系統仍迷失在從前各系統單獨發包之管理模式,往
往跳過共同承攬直接與業主溝通,無法有效整合本工程併案發包之優點。
(五) 蘆洲線之時程管控
機電系統工程處針對蘆洲線之
時程管控,於履約初期即規畫其時
程審查小組之組織架構(如圖16),
又考量初期路網廠商提出時程展 工務管理處 土木建築設計處
計管科
延所衍生額外成本,絕大部分為
中區工程處 供電工務所
土建標展延系統標進場日其所致;
督導副總工程司
故於審查廠商提送之契約基準時
車輛工務所 號誌工務所
程(Contract Baseline Schedule,CBS)
時,即嚴格管控廠商每一工項之工 自動收費工務 通訊工務所
期,勿使廠商之工期有過多之浮 所
時,減輕土建標延誤開放工地因素 機 電 系 統 設 計 處
對本工程里程碑之衝擊。
圖16 時程管制小組之組織架構
而蘆洲線計有下列里程碑均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詳如表一。且廠商針對蘆洲線亦未提
出任何額外成本之請求,故此一履約方式應可作為日後之參考依據。
表一 蘆洲線已完成之主要里程碑
項 次 里 程 碑 內 容
MS1.1 完成蘆洲機廠車站變電站之永久供電,可提供關聯承商進行測試。
MS1.2 完成廠區第三軌750 V直流供電,可提供關聯承商進行測試。
MS1.3 完成機場全區內號誌系統道旁設備安裝及測試。
MS1.4 完成機廠大修區內機廠設備安裝及測試。
MS2.1(1) 完成蘆洲線(不含蘆洲機廠)車站變電站之永久供電,可提供關聯承商進行測試。
MS2.2(1) 完成蘆洲線(不含蘆洲機廠)第三軌750 V直流供電,可提供關聯承商進行測試。